水城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办理机构 名称:水城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电话:0858-2150600 0858-2157075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办事规程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交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水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机构 名称:水城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电话:0858-2150600 0858-2157075
水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事规程 凡具有本县常驻非农业户口,居住地为市中心城区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居住地为其他地区月人均收入低于160元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办事规程是: (一)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社区居(村)委会(所在企业)组织人员入户,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企业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将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乡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评议委员会。根据社区居(村)委会(所在企业)上报的评议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有争议的情况组织重新调查,提出复核结论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批。对乡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审批材料和证明材料严格复审,核实无误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确定保障标准,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水城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机构 名称:水城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电话:0858-2150600 0858-2157075
水城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办事规程 按照个人申请、村(居、社区)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3、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审批: 1、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实行张榜公布后,如无异议,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3、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者,将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民政局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名称:水城县社会福利院 电话:0858-2150282 业务范围:养老、孤儿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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