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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等级标准表

发布时间:2008-04-28 17:43:57 字体:【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7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补助标准表

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两参人员

2494

1200

1200

  以上四表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07]48号)文件,执行时间从2007年8月1日起。(单位:元/年)。

  伤残人员等级评定:根据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通知》的通知(黔民优[1989]110号):

  申报评残发证时,须呈报以下材料:

  1、要求评残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对要求评残人受伤致残的原因和伤残情况的证明以及单位的意见。

  3、要求评残发证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须经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要求评残者系行政编制、行政经费开支或因国家财政补助的证明。

  4、受伤时治疗医院的病历(骨折的,应付 X照片)。

  5、治疗终极后,医院对受伤部位功能受限程度的结论证明(职业病要求评残者,须主要病防治所作出结论)。

  6、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四张,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1、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2、根据贵州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民发[2002]103号)当年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到县级民政部门报道。

  3、县级民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安置计划,经批准后由县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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