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对投资开发我县荒山、荒坡等非耕地资源的外来投资者, 根据其面积大小、自然地理条件、开发难易程度、使用期限和用途等情况综合确定,给予不同程度优惠。
二、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
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用地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最底标准征用或出让, 并给予优先安排用地。
三、从事科技、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 以及以农、林、牧为主要内容的种植、养殖项目,可采取“ 一项一议” 的政策, 在征地方面给予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