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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5-30 17:08:05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审改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七年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这项工作自200110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于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现行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等。为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有关精神,以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步伐。
  (二)总体要求。在抓好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项交给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坚决遏制利用审批乱收费和滥用审批权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工作目标
  (一)完善决策机制。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要体现民主施政的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公开的途径和方法,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完善政府决策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在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加强对申请人行为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不需要审批但仍需管理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间接、动态和事后监管。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完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与统一。
  (三)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把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的配套制度,使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于法有据,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落实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纪教育,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对待和行使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审批权。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对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审批权的监控,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治利用行政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2007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在广泛征求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务院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再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凡是应该取消和调整的,一定要作出相应处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对一些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项目,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或视情况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实施。
  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并与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尚未明确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项目,如有必要确定为前置审批,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建议,经批准后,一并纳入《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现行的部门职能分工,凡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或调整建议。对一些审批程序存在矛盾、审批时难以操作的项目,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调整理顺审批程序。对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共同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明确各自的权限、协作关系和监管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的规范和监督。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项进行研究,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过程的随意性。要认真查找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行规定的许可条件,切实解决部门间许可条件相互冲突的问题。
  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的经验,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选择一些地区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逐步推开。
  继续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对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三)继续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自查自纠的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面检查应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事项的落实情况,查找和分析部分审批项目处理决定不落实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消除项目衔接中的死角盲区
  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抓紧编制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国务院部门现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涉密事项除外),并根据立法变化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都要编制并公开由地方性法规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现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涉密事项除外)。
  有关部门要对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研究,严格加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有重点地加强备案审查,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项目、增设许可条件和规定许可收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信贷、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环节上的衔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等。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做好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许可、重复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的经费,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
  (五)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要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实行审批,并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转移事项、实行自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对财政部主管的会计、资产评估,司法部主管的法律服务,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等三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开展清理规范和提高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对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分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改善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委托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继续保留,并及时充实力量,保证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不减弱。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强政策指导。
  (二)搞好协调配合。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调整,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继续坚持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不定期地深入到一些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迟缓的地区、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予以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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