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厅、局、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卫发[2006]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四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全县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对各乡镇合管办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五)负责办理资金支付、转帐等相关工作手续。 第八条 乡镇合管办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监督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负责转诊转院报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初审、上报工作; (四)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定期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情况。 第九条 县卫生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审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牵头举办合作医疗管理知识培训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四)加强各级医疗行风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医技水平。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保证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拟订医疗救助办法,核实、审批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的审计,拟订审计管理办法,按程序对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内容纳入健康教育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的宣传载体作用,带动农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拟订农村困难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参合措施和资助办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 县民宗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及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 其他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员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合作医疗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针对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参保对象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八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 筹集时间: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工作从本年度的9月份开始,到本年度12月31日截止。 第二十条 筹集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对象是我县境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的有本地户口的常住农村人口;自愿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类自愿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筹集标准: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筹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镇)财政所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筹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筹集方式: (一)基金筹集以户为单位造册进行筹集。 (二)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 (三)鼓励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强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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