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农业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类型

    补贴类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政策内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政策标准:2023年补助标准为46.18元/亩。

    3.工作流程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乡(镇、街道)各村居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收集补助对象的信息(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开卡银行等)申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局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的核实、汇总清册和模板报送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造册→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书、汇总表等签字盖章传入系统→区农业农村局推送区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推送银行发放。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0858-8933239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一、政策类型

    涉农补贴

    二、政策依据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省农业农村厅确定选取的15个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的农业机械为补贴范围。根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可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2)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进入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的产品,具体品目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3.工作流程

    (1)受理补贴申请。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获取购机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名称和产品出厂编号),购机者自主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可用本人手机下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APP申请或本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卡通”或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个月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2)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机具核验完成后,待其生产应用20日后再作出受理决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向符合要求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等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释联系电话:0858-6665370。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类型 

    涉农补贴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60号)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政策内容及标准:各县区根据下达资金及粮食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3.工作流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居)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统计上报种植面积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农推站,联系电话:0858-8932717。

    (裕农快贷)

    一、政策类型

    惠农贷款

    二、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险贷直通车”专项创新服务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1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推广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裕农快贷”专项创新服务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等群体。

    2.政策内容及标准(详见黔农计财〔2022〕39号)

    在农业经营主体授权基础上,建设银行通过接入农业经营数据、保险数据、收集农户基础信息,为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通过“线下完成资料收集+线上完成贷款申请”的模式,实现快速申贷、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年化利率以LPR为基础,加点不超过60BPS。

    3.工作流程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辖区内具有信贷需求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详见附件1),分批次向建行贵州省分行各分支机构推送,建立信贷需求名单制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行贵州省分行各分支机构要同时指导有信贷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扫描信贷直通车二维码提出信贷申请,汇集信贷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接信贷服务,并下载建行裕农通APP完成贷款申请,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便捷性、实惠性。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0858-8933239

    教育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依据:黔财教(2018)206号

    申请程序: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公示发放。

    二、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2019年秋季学期起。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资助对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非寄宿生: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政策依据:黔财教(2018)214号

    申请程序: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发放。

    三、普通高中阶段

    资助项目:(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三)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资助标准:(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三)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1.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2.免(补助)教科书费,每生每年400元;3..免(补助)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

    资助对象:(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就读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障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就读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三)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高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对象为公办和有证民办普通高中,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依据: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黔财教(2011)3号

    2、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黔教助办(2016)124号

    3、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黔教助发(2017)92号

    申请程序:(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发放;(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三)普通高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向学生就读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核和发放;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审核和发放。

    四、中职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一)中职国家助学金;(二)中职免学费;(三)中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资助标准:(一)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中职免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三)中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1.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2.免(补助)教科书费,每生每年400元;3..免(补助)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

    资助对象:(一)中职国家助学金,具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省65个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二)中职免学费,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有证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不分专业,全部免除学费;(三)中等职业学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有证民办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我省户籍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依据:

    1、中职国家助学金:黔财教(2015)66号

    2、中职免学费:黔财教(2015)66号

    3、中等职业学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黔教助发(2017)92号

    申请程序:(一)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发放;(二)中职免学费,学校对就读学生按标准免免除,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费用,或由学校自行解决;(三)中等职业学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向学生就读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核和发放;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审核和发放;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和发放。

    五、普通高校阶段

    资助项目:普通高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资助标准:1.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2.免(补助)学费,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

    资助对象:对象为在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依据:黔教助发(2017)92号

    申请程序:在省内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生就读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核和发放;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审核和发放;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和发放。

    六、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学前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40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学费380元,书费200元,对在校寄宿生再补助住宿费250元;中职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书费200元,对在校寄宿生再补助住宿费25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专科生补助学费1750元、本科生补助学费1915元。

    资助对象:必须为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含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在公办或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学前班)、高中、中职及高等学校就读,且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园)的学生,且具备以下1条及以上情况的家庭学生。1.城镇“三无”人员家庭;2.城镇低保家庭;3.低保边缘家庭;4.支出型困难家庭;5.住房困难家庭;6.困难职工家庭。

    政策依据:六盘水办函(2018)4号

    申请程序:申请学生(监护人)在就读学校(幼儿园)开具就读证明,持就读证明到村(居、社区)委会(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申请。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58-6664739

    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1)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2)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或居住地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2.农村低保的对象

    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提供互联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对拟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但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列为拟纳入农村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2.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填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的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 1—3 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 1000 元—3000 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二)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700元—2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它与原先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统筹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哪些好处?

    答:①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以下两种方式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逐级上报。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怎么个缴法?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21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多少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政府按照缴费金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多缴多补,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对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7、参保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8、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怎么办?

    答: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存折,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存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社保机构于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计算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同时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10、个人账户是怎么组成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11、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会计算利息吗?

    答: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12.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13、基础养老金以后会不会进行调整?

    答: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国家层面将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

    14、可以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吗?

    答:可以。参保人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以及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5、什么叫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能否补缴?补缴费后还能享受政府补贴吗?

    答:参保人员在每年年底前,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助。

    16、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17、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怎样进行资格认证?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资格认证;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资格认证。

    政策咨询电话:

    六枝:0858-5365655;

    盘州:0858-3633642;

    水城区:0858-6600698;

    钟山区:0858-8243266;

    高新技术开发区:0858-6239101


    住房保障

    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居住我区且能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各单位部门的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等符合水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准入线 

    (一)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二)收入线保障标准为2505元/月(水城区2020年最低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即:1670×1.5=2505元)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三、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准入资格对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成员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主申请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享受过住房保障的其他政策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水城区2020年最低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即:1670×1.5=2505元)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3.年满18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还需提供含父母在当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米的不能申请。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属于城镇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 。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进城落户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2.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备注:居住在危险房屋、农村不成套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住房面积应为0平米。) 

    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一般中、低收入家庭发放标准:家庭月补贴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元/平方米×家庭人口。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五保家庭、低保、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度残疾家庭、优抚对象、退伍军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等家庭发放标准:家庭月补贴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元/平方米×家庭人口。(备注:以上五保、低保、残疾人、优抚对象、退伍军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等申请人必须要有民政部门、残联、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城镇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条件的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必须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在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2.与申请人没有直接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必须在民政部门出具扶养证明。 

    3.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的核定。 

    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申请前六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数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工资收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以单位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工资册为准;无固定收入的由村(居)委会社区调查后出具的证明为准。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打零工无有效收入证明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金、伤残补助金、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3.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因拆迁、搬迁获得的各类补偿金、补助金。 

    (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收入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定。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3.教育奖(助)金、见义勇为奖金、临时社会救助金及慰问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保住房保障家庭。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不齐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 

    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3.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4.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及其其他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的。 

    (五)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条件的认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难的暂不列为保障对象: 

    1.原有住房因转借、出租、赠予、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 

    2.家庭迁入人员居住不满六个月的。 

    3.因离婚、分家或出售房屋等原因造成无房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面积的认定。 

    1.实际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户主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认定为自有住房。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村(居)委会社区实地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

    六、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移交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资料→住保股收件→受理→复审→审批→公示→发放→录入系统→归档。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出售出租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1)具有水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人为户主或已婚;

    (2)有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户、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见义勇为人员;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水城区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15平方米及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水城区保障住房向符合水城区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申请保障房配租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房群体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的本区居民;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群体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和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本区常住人口;

    (3)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区户籍的政府引进的人才;

    (4)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水城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单身人员;

    (5)在本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2、出售出租机构。受区政府委托,水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出售出租公共廉租房。

    3、申请程序。

    (1)申请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单位的必须附本单位员工花名册)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证明材料且同时出具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无房证明;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财产);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家庭为低保、优抚、烈属、孤老、残疾等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相应证明材料;区住建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乡(镇、街道)收齐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送区住建局。

    (3)区住建局在接到乡各(镇、街道)移交材料后,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对审核决定予以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区住建局对通过前述程序审核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进行摇号,邀请人大、政协等监督部门全程监督,摇号确定的选房排序结果由司法公正现场确认。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6)取得购房资格并经过摇号选房的家庭,在摇号结果公布后15日内将房款交至水城区住建局,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在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7)购房户在房款交至水城区住建局后7个工作日后领取住房钥匙。

    (8)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区住建局,并由区住建局对其资格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9)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的家庭租赁廉租住房时,应与区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3000元租房保证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一、参保筹资标准

    2023年居⺠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配套到位,县级未按规定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扣減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补足。

    二、参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屋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

    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超享受居⺠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超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超享受居⺠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超享受居⺠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超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各地医保部⻔、税务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

    5.职工医保转居⺠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

    起享受居⺠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超60日后(不含60日)

    享受居⺠医保待遇。

    三、 参保缴费渠道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2.将居⺠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么享服务”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惠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严格按照《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黔府办发〔2022119号)文

    件规定,由医疗救助资金接个人缴费标准的50%子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严格按照《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规定,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子以资助。

    3.稳定脱贫人口严格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按120元/人标准子以资助。资金来源待省级确定后从其规定。

    (三)享受资助条件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什么叫“民生保”?

    1.问:什么叫“民生保”?

    答:“民生保”保障实际上不是传统意义的保险,没有保单,不存在缴纳保费一说。直白的讲,“民生保”更像是救助产品,当对象发生返贫致贫风险时,可以向村、乡镇申请“民生保”保障。

    2.问:“民生保”保障对象?

    答: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3.问:保障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答:(1)监测对象致贫返贫风险为因病、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政府救助等政策性保障获得经济补偿后,仍有易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自付部分医疗费按以下标准予以保障。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元)

    自付费用(元)

    起付线(元)

    支付比例

    住院医疗

    30000

    10000以下

    2000

    50%

    10000(含)-30000

    60%

    30000(含)以上

    80%

    (2)监测对象致贫返贫风险为因残,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保障。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元)

    残疾等级

    支付比例

    残疾金

    10000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注:上述两类保障对象若为同一对象,可以重复进行保障。

    (3)监测对象因自然灾害(不含地震、海啸)使其住房及室内财产灭失或损坏导致易返贫的,按以下标准予以保障。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元)

    损失金额(元)

    支付比例

    住房及室内 财产

    10000

    5000以下

    50%

    5000(含)-8000

    60%

    8000(含)以上

    80%

    4.问:操作流程?

    答: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初审;→乡(镇)在监测系统比对;→区乡村振兴局审核;→经办保险机构核查或理算;→红十字会发放保障金。

    5.问:需要哪些资料?

    答:(1)本人填写的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医疗费结算单;(4)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5)申请人若非本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的户口复印件;(6)申请人申请残疾保障金,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政策咨询电话:13310780710;18285154138


    什么叫“雨露计划”?

    1.问:什么叫“雨露计划”?

    答:是指一种教育帮扶政策,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的学生发放助学补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问:“雨露计划”的补助对象是哪些?

    答: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区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和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区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进行助学补助。

    3.问:“雨露计划”的补助金额是多少?

    答: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4.问: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原则上按照“乡镇组织满足补助条件的学生填报申请,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汇总名单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补助名单同步公示→补助发放”的流程办理。助学补助发放前,需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汇总上报。

    (1)组织填报。乡镇和村(居)委会根据提取名单组织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汇总名单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

    (2)名单公示。乡村振兴部门在学生所属村(居)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10日,确定补助名单,提供区财政部门。

    (3)发放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助学补助,每次发放当学年补助的一半。即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发放950元/生·学期,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发放2250元/生·学期。

    8.政策咨询电话:0858-8933307

    什么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1.问:什么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答:是指金融机构向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水城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提供的5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财政资金全额贴息、 区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2.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水城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户为单位进行贷款发放。

    3.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用途有哪些?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原则,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单户贷款额度5万元及以下(含5万元)。

    5.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3 年期(含)以内。贷款经办机构可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项目特点、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问: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 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7.问:贷款流程是什么?

    答:贷款经办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按照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当地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农信社经办机构开展建档评级授信→贷款发放”的流程办理。

    8. 政策咨询电话:0858-8933307

    什么叫“富民贷”?

    1.问:什么叫“富民贷”?

    答:是指国家乡村振兴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创设,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缓释措施,“富民贷”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联审推荐农户,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

    2.问:“富民贷”的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3.问:“富民贷”的贷款用途有哪些?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问:“富民贷”的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5.问:“富民贷”的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含)。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生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6.问: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执行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问:贷款流程是什么?

    答:(1)农户申请

    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申请,“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承担农户初筛职能。

    (2)政府审核推荐

    “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推荐资料报乡镇政府部门进行初审,乡镇政府部门报区级乡村振兴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当地农业银行移交推荐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3)银行调查审批

    农业银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农行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

    8.政策咨询电话:0858-6873256

    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税费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三、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如何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流程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没有分设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纪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后,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审工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合审查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重点

    “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属实等;批准农户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附件1-9.doc

    商标注册相关政策问答

    一、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也可以到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材料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身份证明文件都有哪些?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五、想查询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请问该怎么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有六种: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

    六、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通过申请/注册号进行商标状态查询。也可以通过申报的类别、申请/注册号、申请人名称等进行商标综合查询。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有关事项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在异地定点 (协议) 医疗机构或定点 (协议)零售药店刷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群就医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异地就医范围为:药店购药、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含省内、跨省)、5个慢特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以下简称“5个慢特病”)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范围为:普通住院(含省内、跨省)、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居民两病”)及五个慢特病门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5个慢特病中尿毒症血液透析病种名称我市城镇职工为尿毒症血液透析门诊治疗,城乡居民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按重大疾病治疗周期除外)

    二、就医类型

    (一)药店购药

    城镇职工医保跨统筹区异地药店购药,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均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全市已申请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开通使用个人账户药店购药跨统筹区异地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三)居民“两病”门诊

    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1家已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居民“两病”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

    全市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且具备居民“两病”门诊治疗条件的,全部开通居民“两病”门诊费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四)5个慢特病门诊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5个慢特病门诊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1家已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慢特病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按照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院

    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省内异地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或是跨省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转诊转院)需跨省异地住院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三、异地就医备案方式

    (一)参保人员主要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进行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变更就医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等。

    对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自助备案的可通过到现场、电话等方式在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

    (二)原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医保系统自动开通其就医地普通门诊跨统筹区直接结算备案,已享受5个慢特病城乡居民“两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助备案到省内就医地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特病、城乡居民“两病”门诊费用省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四、异地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其中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纳入省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包括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在医保信息系统内有明确身份属性标识、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的困难群众。

    (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药店购药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按我市待遇政策执行。

    (三)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上需在异地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等返回参保地,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报销。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在“双通道”药店购买《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符合贵州省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可返回参保地报销。

    (五)对异地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属地化管理,将异地就医在协议中纳入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

    五、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城镇职工异地就医待遇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异地就医政策

    按照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人/年的标准,门诊月次限额支付(含检查、药品、治疗等费用,跨月不累积),年度支付限额跨年不累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和门诊月次支付限额为:

    社区定点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9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1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一级定点医院(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2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50%,门诊月次支付限额3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40%, 门诊月次支付限额400元,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2、城镇职工住院异地就医政策

    一级定点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6%、退休职工98%,起付线600元。

    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2%、退休职工96%,起付线600元。

    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8%、 退休职工94%,起付线600元。

    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本人本年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用,共计50万元。跨省异地就医未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按同级别报销比例降低5%报销。

    (二)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待遇

    1、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异地就医政策

    一级定点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起付线400元。

    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起付线800元。

    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起付线1200元。

    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本人本年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用,共计25万元。跨省异地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不区分医院级别,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30%。

    2、城乡居民“两病”待遇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执行。

    (三) 5个慢特病门诊异地就医待遇

    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个慢特病门诊费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2个慢特病门诊费用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1、各市(特区、区)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分步有序推进我市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做好异地就医备案、接口改造、信息系统维护、联调试、费用结算清算等工作。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异地就医相关经办工作,优化备案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

    七、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殡葬优惠政策

    (一)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减免。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火化的,对遗体汽车接运费、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3年的骨灰寄存费、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等基本火化丧葬费实行免费。实行火化的困难群众死亡人员,在殡仪馆办理业务时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项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救助证明),并填写完《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后即可直接在殡仪馆减免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二)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奖励。凡本区户籍城乡困难群众死亡在市殡仪馆火化后自愿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且不进行二次土葬的,实行一次性奖励,骨灰处理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监督执行。将骨灰在公墓内深埋无坟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将骨灰在公墓内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将骨灰实行水(江、河、海)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救灾救济政策

    (一)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采取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口粮、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应急救助,根据灾情和灾民自救互救能力确定,确保基本生活。

    (二)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水城区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农户,按0.84‰的费率,省、市、县三级政府为每户农户投保基本保额10000元,农户自愿按同样保费标准选择投保补充保额,在遭受灾害时户主可申请保险赔付。理赔程序:1、报案:农户房屋受损后,24小时内,由受灾农户直接报案或受灾农户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驻村干部、乡镇社会事务办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2、损失及赔偿认定:一般案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及赔偿的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中农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开户名和账号等资料。3、理赔: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将赔偿事由、赔偿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灾农户。

    城市低保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1)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2)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0元,直到14周岁。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50%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810元;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5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20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

    1.在危房改造、改水改厕、沼气建设等项目上结合“四在农家、新农村建设”等优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增加补助资金。

    2.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

    3.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考上省内外大学二本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特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补贴和照顾。


    法律援助政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