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格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0-25 17:09 来源:都格镇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办事处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办事处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办事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我镇党政办公室是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办事处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我镇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信息和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信息;

(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等信息;

(六)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

(七)工作动态;

(八)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九)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及时在信息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我镇党政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办事处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我镇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