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坪街道办事处河道管护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02 20:23 字体:[]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巩固河长制工作成果,扎实做好我街道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全街道河流常态化管理和保护高质量发展,加强街道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六盘水市水城区河流常态化管理和保护工作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我街道的引排河道,包括沟塘。

第三条  海坪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河道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各村河道管理员,负责本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河道管理员应严格履行农街道河道管理职责,接受街道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利所管辖的街道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街道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街道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坪街道河道的管理范围:各村河道及两侧各3米。

第八条  河道管理员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九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䄭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四条  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街道骨干河道内设置鱼曹、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街道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十九条  应建立街道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以水养河、以树养河、以渔养河等管护新模式。

第二十条  街道河道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街道两级负担,主要用于河道保洁人员的巡查、报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