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好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要求,结合我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属地管理和务实创新原则,以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立起“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反应机制,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重点保护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五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未成年人。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四)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社区(村)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指导开展好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子关系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指导社区(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开展儿童保护预防性活动,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海坪街道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认识,主动加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内部力量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民政自身优势和工作资源,引进、培育、孵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提供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等力量资源的融合,实现互补、互动、互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加大资金投入,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注重教育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及工作情况,制作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和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