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箩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镇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本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米箩镇政务公开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镇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单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镇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重大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重大决策预公开时间自我镇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米箩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镇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镇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镇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镇党政办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镇党政办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镇党政办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水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平台对外公开。
(五)镇党政办要更新规范公文发文登记台帐,公文发文登记录表(册)须含有“公开属性”栏目,登记时要注明各公文的公开属性。
米箩镇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政府办公室成立回应社会关切工作领导小组,宣传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主要负责人为该领导小组组长,分别负责对需要回应的社会关切主题进行确定,及对回应意见进行审定等工作。
第三条 社会关切点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回应意见由相关部门会同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四条 本级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业务部门要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
第五条 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八条 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政策起草的牵头业务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九条 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条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网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学习,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