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寨乡人民政府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28 17:01 来源: 字体:[]

坪寨乡人民政府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我乡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我乡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乡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渠道、公开依据、公开栏目、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我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 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 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 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乡各有关股室需告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我乡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乡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我乡各股室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作情况纳入乡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坪寨乡人民政府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属于本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网上发布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工作职能、主要领导、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单位实施项目报账政策法规和相关依据、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本乡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4、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6、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坪寨乡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本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公开,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

(七)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收到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9、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若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2、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印、拷贝等服务。

第六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坪寨乡人民政府政民互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是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办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要明确网上留言专门办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第三条 网上留言涉及本单位的,由科宣中心网上主动受理;对职责交叉不清,影响面大且群众反映强烈的留言,由党政办公室交办理。

第四条 网上留言办理工作,原则上7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示后转相关单位办理,政策咨询类信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信件,在5—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调查处理的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重难件,在15个或3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以承办单位名义回复。承办单位的回复意见,必须依法依规、态度诚恳、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统一规范,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第五条 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人民群众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六条 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日受理、月督查、季通报、年总结等制度;加强对办理进度的跟踪督促,定期对办理结果开展“回头看”和组织现场督查。


坪寨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坪寨乡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归类整理、在做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单位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坪寨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区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科宣中心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政务舆情,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乡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股室负责人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五)公开回应。科宣中心负责乡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宣中心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乡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积极主流声音。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够重视、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坪寨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工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 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 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 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 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 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坪寨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明确解读范围 

我乡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我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相关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规范解读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区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第三条 创新解读形式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鼓励各股室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建立解读队伍 

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养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五条 健全解读机制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乡各股室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参照建立重要相关政策解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