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好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1〕1号)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1〕1号)、《六盘水市水城区民政局 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 六盘水市水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区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民通〔2021〕2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好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和粮食救助工作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在2021年5月30日前同步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家庭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各项工作,并将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对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从6月起按审批标准将救助粮食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保障标准
(一)参照执行2020年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67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4332元/年/人。
(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6、7、8月份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7、8月份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8月份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三、保障对象
以户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一)月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人口;
(二)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水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人口;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粮食救助范围:1.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水城区农村低保对象的平均水平;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水城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平均水平。粮食救助重点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
四、保障范围
(一)对2020年度所有城乡低保家庭、2020年年底脱贫的贫困对象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和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和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退出保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省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0〕10号),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在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时,应考虑其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保障范围,按水城区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年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认真落实黔府发〔2020〕27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给予3至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
五、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
(一)宣传动员(2021年2月23至3月9日)。2021年3月1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勺米镇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镇、村(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村级民主评困小组。镇社事办会同扶贫站召开全镇相关业务培训会,对全镇干部职工及村(居)村(居)委会低保负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村(居)委会于3月9日前组织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会议,对核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对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申请受理(2021年3月10日至3月16日)。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由户主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申请必须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三)调查核实(2021年3月17日至3月24日)。各村(居)委会成立村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调动村(居)组干部的积极性,对原保障对象家庭及提出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农村低保对象当中的季节性缺粮户进行逐户核查,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确保收入核查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扎实开展,确保对所有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在开展收入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同时,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在2020年3月24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按要求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
(四)村级民主评困(202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民主评议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有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坚持做到“一户一评一记录”,并认真填写:1.《贵州省水城区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水城区 乡(镇、街道) 村城市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2.《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3.《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4.《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备案表》;5.《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6.《2021年贵州省农村低保月报表》、《2021年贵州省城市低保月报表》;7.《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并收集好相关会议的印证资料(如会议签到册、注明人员身份、图片等资料)。
(五)一榜公示(2021年4月1日至4月7日)。村(居)级民主评困结束后,以村(居)为单位,将评议结果即一榜公示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拟纳入保障范围对象户主姓名、保障对象管理类别、核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拟定保障人数、拟定家庭享受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对象人数和类别、拟定家庭月人均享受基本保障金、拟定家庭月增发补助金、拟定家庭月发放低保金总额、拟定批准享受保障待遇起始时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镇低保经办机构。
(六)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2021年4月8日至4月15日)。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居)部分申请人家庭(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户,必须有抽查记录和抽查工作总结、图片等存档备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后,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并认真填写:1.《2021年贵州省农村低保月报表》、《2021年贵州省城市低保月报表》;2.《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3.《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城市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5.《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6.《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待遇新增)、《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待遇新增)》;7.《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8.《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表》;9.《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
(七)镇政府审核(2021年4月16日至4月26日)。镇低保经办机构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审核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图片资料印证。
(八)二榜公示(2021年4月27日至5月3日)。镇审核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即二榜公示表(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区民政局审批(2021年5月4日至5月10日)。镇级二榜公示结束后,汇总所以村级资料报送区民政局低保工作经办机构评审,若区民政局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原因。
(十)三榜公示(2021年5月11日至5月17日)。区评审委员会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即三榜公示表(加盖县评审委员会审批专用章)委托镇低保经办机构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务公开栏及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三榜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的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年公示表》进入常年公示(每次公示都需要图片印证资料);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一)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2021年5月20日前)。村(居)委会要根据本村(居)委会此次核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员信息、分类施保、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修改并录入低保信息系统,保证低保系统信息与核查登记信息相符,并于2020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镇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并根据本村(居)委会人员变动情况按月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镇低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此次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员信息、分类施保、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修改并录入民政事业统计台账,保证系统台账与核查登记相符,于2020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并及时按月更新上报。
(十二)资金发放(2021年6月1日至6月10日)。
1.各村委会根据核查登记信息、低保系统信息及一户一档资料认真核实核对本村委会享受待遇人员所属村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待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查结果认真测算城乡低保及粮食救助所需资金 ,及时、足额将城乡低保及粮食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在2021年6月10日前下发城乡低保资金拨付文件,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中。
2.救助粮食的发放。区民政局根据粮食救助核查结果,2021年6月底前由区民政局将救助粮采购到位并将救助粮运至镇政府驻地。救助粮在2021年的6、7、8月由镇社事办根据区民政局审批的粮食救助对象汇总表按月分批造具发放花名册组织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别困难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口粮90斤;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口粮60斤;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口粮30斤。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救助粮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负责送粮上门。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核查工作,成立水城区勺米镇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谭 帅(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黄 毅(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邓宝宝(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朱少海(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范 瑞(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 浩(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祥军(财政所所长)
刘 浪(科技副镇长)
陆 杰(科技副镇长)
成 员:赵 丽(社会事务办主任)
张 伟(扶贫站负责人)
朱 巍(移民站负责人)
范 林(财政所负责人)
支引鹏(党政办负责人)
成信兵(林业站站长)
朱梦兮(社保中心主任)
孔雪梅(合管办负责人)
朱绍兰(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
高志豪(群众工作站负责人)
唐如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苏 恒(综治办负责人)
王显勇(城建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事办,赵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勺米镇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日常工作。
七、督促指导
成立水城区勺米镇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督促指导小组:
组 长:谭 帅(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黄 毅(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邓宝宝(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朱少海(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范 瑞(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 浩(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祥军(财政所所长)
刘 浪(科技副镇长)
陆 杰(科技副镇长)
成 员:赵 丽(社会事务办主任)
张 伟(扶贫站负责人)
朱 巍(移民站负责人)
范 林(财政所负责人)
支引鹏(党政办负责人)
朱梦兮(社保中心主任)
孔雪梅(合管办负责人)
高志豪(群众工作站负责人)
唐如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苏 恒(综治办负责人)
督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事办,赵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勺米镇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日常工作。
八、政策界限
(一)对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新的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保障待遇,并书面通知其本人,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入户调查—民主评困—三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的方式规范操作。此次核查无论是原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还是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只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除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审批表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须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计划生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单亲家庭和超生对象)须提供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校学生须提供其所在学校的就读证明;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通过《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签字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以上资料收集齐全后,统一按照区民政局制作的装档样本装入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分类施保: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计算,按203元/月·人增发;其他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按65元/月·人增发。2.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计算,按101元/月·人增发。3.对城市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所有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计算,按68元/月·人增发。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农村低保家庭中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计算,按108元/月·人增发;其他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按65元/月·人增发。2.对农村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计算,按108元/月·人增发。3.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和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成员、单亲低保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计算,按72元/月·人增发。
上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九、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村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严格按照核查范围开展核查,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区镇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扎实开展年度核查,充分运用好贵州省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三)同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各村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分散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要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有效救助急难对象。要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要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开辟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绿色通道”,保护其隐私。对精神障碍患者开辟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绿色通道”,可由精神卫生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四)切实加强领导,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村要主动争取领导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