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街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新街乡政务公开监督员 管理制度》等5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10 17:09 来源:水城区新街乡 字体:[]

《新街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制作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党政办应再次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条 公开方式。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通过电子政务网、党务政务公开栏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新街乡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员作用,促进政务公开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的聘任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进行聘任。

新街乡原则上聘任政务公开监督员1-2人,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出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另聘。

聘任后,应将政务公开监督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原则上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机关单位中产生。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乡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三、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单位的群众投诉,积极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查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也可直接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四、保障措施

(一)各村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本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按季度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

(二)对监督建议和意见,领导小组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工作。

(四)对公开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力的部门或村及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新街乡政务公开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乡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单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乡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重大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重大决策预公开时间自我乡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新街乡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政务公开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审核 

要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乡党委主要领导是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初审。由信息稿件编辑人员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确保稿件文字流畅,结构合理,稿件主题、观点明确,表达意思完整。 

(二)复审。由股室负责人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三)终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四)终审通过后,由编辑人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二、稿件校对 

全部稿件都应由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校对人员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校对质量负责。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次。对于重要信息,应在“三审三校”的基础上进行全文书面诵读。 

三、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区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股室。

四、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股室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报送等工作。

五、各股室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区委、区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水城报、水城区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或区政府网站转载。

八、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九、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主要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十一、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

十二、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十三、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新街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乡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乡级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乡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乡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乡党政办公室是乡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乡级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乡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信息和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信息;

(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等信息;

(六)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

(七)工作动态;

(八)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九)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及时在信息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乡党政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乡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乡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