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发布《水城区教育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等八个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10 16:05 来源:区教育局 字体:[]

水城区教育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信息、文稿发布流程,推进信息、文稿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文稿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信息、文稿公开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局机关各股室(中心)起草的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 信息、文稿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第三条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信息、文稿公开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严格履行“三审”

在内容编辑环节应严格履行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审核标准为: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语言流程。“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1.初审环节。由稿件编辑人员负责,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进行审查,对选题、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稿件内容关、文字关,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2.复审环节。由拟稿股室(中心)负责人对稿件进行复审,复审环节应包括保密审核。复审人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复审过程中对稿件所涉及的思想政治倾向、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提交局机关党委进行专项审核;对稿件涉及统计数据发布等方面内容,由核算中心进行专项审核。

3.终审环节。由拟稿股室(中心)的分管领导负责稿件终审,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涉省市区领导的相关信息,涉教育改革、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

(二)认真执行“三校”

校对人员负责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发布或出版前的稿件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校对标准为: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版面美观;认真严谨,差错率低。重要信息发布、出版物印刷应相应增加校次,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校对准确无误。

1.一校环节。由拟稿股室(中心)工作人员对稿件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稿件格式、内容安排、参考文献著录、文字等是否符合发布或出版要求,语言表述是否清晰明确,更正相应错误。

2.二校环节。由拟稿股室(中心)负责人(或安排专人)对一校后的稿件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排版规范,检查段落安排、图表格式、公式排版等是否符合信息、稿件发布或出版要求。

3.三校环节。由稿件拟写人员对二校后的稿件进行复查校对,主要检查在一校、二校中可能遗漏的问题,包括稿件格式、内容安排、发布(出版)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语言表述、文字差错、段落安排等。

第四条 严肃“三审三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 对不经审核私自发布、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五、公文的草拟股室(中心)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六、区教育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股室(中心)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认为草拟股室(中心)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股室(中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七、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八、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九、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十、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全区教育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内各股室(以下统称股室)。

三、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股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本股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四、考核工作由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五、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六、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七、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股室,由区教育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股室,按照区教育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及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教育局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等要素。

三、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五、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区教育局各有关股室需填写《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表》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六、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将各股室(中心)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为做好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教育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是指水城区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

二、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水城区教育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信息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信息发布的。

四、水城区教育局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布信息:

(一)在区教育局公告栏,通过张贴等方式公开;

(二)在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平台、政务新媒体等自有政务公开平台,通过信息发布、网页转载、提供链接服务等方式公开;

(三)在同级政府政务公开网站,通过信息发布、网页转载、提供链接服务等方式公开;

(四)其他方式。

五、各股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提交办公室审核后公开;各股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股室提交办公室审核后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水城区教育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信息发布信息:

(一)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公开;

(二)其他属于信息发布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水城区教育局应当将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机关绩效考核考评体系。

八、水城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纪检部门负责对信息发布信息工作的监督、评议。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区教育局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区教育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教育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经区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解读等。要统筹运用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下属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有关股室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城区教育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教育工作的中心及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区教育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二、区教育局内各股室(中心)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负有及时、主动报送政务信息的职责。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内各股室(中心)上报的信息进行选编,报区教育局领导审阅后上报;负责考核督查局内股室(中心)。

三、政务信息报送实行领导负责制。区教育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分管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

四、区教育局内各股室(中心)需指定至少一名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

五、政务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工作动态及工作中的新做法、新成效;

(三)党政领导同志视察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及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批示;

(四)辖区内各学校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情况;

(五)针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专题调研情况;

(六)其他重要政务信息。

六、政务信息报送种类:

(一)工作动态。用于通报重大工作进展、某方面工作成效、情况,文字简洁,平实。

(二)经验交流。反映某方面取得的经验,突出工作特色,文字概括,有事实,有分析。

(三)调研分析。总结事实,突出分析,也可侧重数字表格说明问题,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数据充分,表述准确。

(四)标题式简报。突出事情重点,表述简短,辅以必要的分析和总结说明。

七、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事一报,时效性强,数据准确,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二)主题鲜明,力求简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四)服务领导科学决策。

八、政务信息报送方式

区教育局内各股室(中心)的政务信息统一使用教育系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政务信息报送(即OA办公平台)。各专职信息员通过信息平台中的信息报送栏,将政务信息上报给区局办公室。

九、政务信息考核督查

(一)区教育局每年年初根据上级要求和区教育局工作安排,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并向区教育局各股室(中心)下达分解任务。

(二)区教育局每季度对政务信息上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计分并予以通报。(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城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五、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九、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二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