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60822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11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民贸民品政策指南 |
一、关于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一)基本概念
1.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的优惠政策。
2.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且由省级民宗、财政、人行部门进行认定的企业。
3.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是指生产销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商品且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企业。
4.民族贸易县,简称民贸县。是指国家按照“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为标准确定的享受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的县。
(二)贵州民贸县数量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贸易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全国确定有435个民贸县,其中批准我省民贸县51个,占全国民贸县总数的11. 7%。水城区是其中民贸县之一。
(三)“十三五”期间国家支持民贸民品生产政策
1.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文件精神,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贴息资金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对相关资金予以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由执行比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线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二、贵州省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措施
2018年,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金﹝2018﹞20号)主要内容:
(一)设立省级专项资金。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给予一定支持。
(二)实行浮动贴息。原则上贷款贴息率上限为2.88%,具体视当年贷款贴息申报总额度和预算贴息资金总额情况确定贴息率。
(三)将贴息承贷银行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的正常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均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四)严格审核贷款贴息范围。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市县申报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核等。
(五)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原季度拨款转为年度拨款清算。
三、贷款申请和贷款贴息申报程序
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综﹝2013﹞ 4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金﹝2018﹞20号)有关条款执行。
民贸民品贷款申请流程: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1.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贷金融机构同意实行利率贷款的意向书;4.企业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5.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出具贷款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收到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流程:民贸民品企业按季度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申报)→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请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于在每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材料包括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3.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4.民贸民品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5.民贸民品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6.还款凭证复印件;7.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的出具审核意见并附辖内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审核意见后,汇总全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出具终审意见并附全省各金融机构上报的贷款贴息申请表,送省财政厅复核,同时抄送省民宗委。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拨付: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州)、县财政,由市(州)、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支付到民贸民品企业。
四、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要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优惠贷款要全额用于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宗发﹝2016﹞ 57号)中规定的商品,要求企业贷款利息资金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五、民贸企业申报条件
民贸企业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贸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
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附后)。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六、民贸企业的认定原则
(一)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原则。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增收致富,切实解决民族贸易县中出现的买难卖难,特别是卖难的实际困难。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民族贸易企业认定中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符合条件,权责匹配、管理到位,并经得起各种专项检查和审计。
(三)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民宗工作部门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负责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的申请资料收集、登记工作,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实地查看、核实,对符合申报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向市(州)级民宗、财政、人行工作部门申请;市(州)级民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行负责本辖区内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汇总、审核、推荐工作;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开展最终评审和认定工作。
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1年认定一次。申报时间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下发申报民族贸易企业通知的时间为准。
七、申请认定民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四)法人企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
(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 品分类清单复印件;
(六)法人企业大门照片、经销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八、民贸企业申报程序
符合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向企业注册登记地民宗部门自主申报。
(一)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对法人企业进行核实,指导企业填报《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按程序和要求一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州)民宗部门。
(二)市(州)民宗部门收到县级民宗部门申报的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进行评审,出具申报文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民宗委。
(三)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州(市)报送的企业基本材料进行最终评审、认定,公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名单,并报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九、建立民贸企业第三方审计制度
民族贸易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年终企业聘请第三方审计时,邀约审计内容中增加确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的内容。只有比例在60%以上,才能成为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作为申报财政贴息的文字依据。
十、建立民贸企业基础档案制度
省、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族贸易企业的基础档案制度。
(一)基础档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3.上一年度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生产、加工)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情况。
4.本年度民族贸易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二)每年3月底前要以上一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情况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三)基础档案须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与优惠政策相关的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提供参考和基础依据。
(四)民族贸易企业须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台账制度,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台账制度,作为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的数据支撑和辅助依据。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类别、品种、具体名称、销售或收购金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
2.与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
3.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4.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情况汇总表、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情况汇总表。
十一、建立民贸企业专家评审制度
县、市(州)、省在推荐、认定民族贸易企业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十二、建立民贸企业动态调整制度
省、市、县级民宗、财政、人行要结合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更新工作,依据上一年民族贸易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对不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适时清理、调整,取消其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资格。清理、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按程序报国家民委。
十三、建立民贸企业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民宗、财政、人行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族贸易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省、市(州)级民宗、财政、人行要定期检查民族贸易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对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适时清理。对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直接取消其民族贸易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
十四、民品企业确定原则
(一)保障供应。为确保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不脱节、不断档,各地不得减少《少数民族特霄商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当地已经生产的产品种类,确保特需商品生产供应充足。
(二)突出特色。立足本地区实际,兼顾生产民族特色鲜明的特需商品的中小企业。同一区域、产品趋同的同类型企业,应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积极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对积极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再就业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族地区的企业。对不按《目录》生产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不予认定。
(三)严格审批。确定我省“十三五”期间民品企业,由省民宗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严格依据《目录》审批。
(四)动态管理。对以后不再生产民族特需商品的民品企业,要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适时清理、调整。
(五)总量控制。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控制民品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间民品企业数量。民族贸易县内从事少数民族特霄商品收购、加工生产、销售的企业,原则上应列入民族贸易企业范畴。民品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5年认定一次。
十五、民品企业确定标准
(一)确定的民品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二)民品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是《目录》中所列的商品(不含白棉布),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应占该企业生产、销售总量的10%以上。
(三)民品企业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或展示柜,并已经建立了基础档案制度、《目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台账制度。
(四)确定的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生产不含肉类、 动物油脂、乳类成分食品的企业,不具备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申报条件。
(五)确定的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所生产的民族成药,必须具有国家正式的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六)确定的边销茶类民品企业,要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商运发[2006]272号)的有关要求,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标明的“生产加工边销茶”字样。
(七)凡在工商年检过程中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成为民品企业。
(八)申报的民品企业当年有流动资金贷款,凡无流动资金贷款或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不得成为民品企业。
十六、民品企业申报材料
(一)民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提供 上年度《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26号)。
(三)《目录》商品展示室或展示柜照片、注册商标复印件和产品包装材料及产品照片。
(四)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民族工作部门核准的“清真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民族工作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注明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填写日期;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所生产的民族成药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
(五)申报企业须提交保证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原件。
十七、民品企业申报程序
(一)县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根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有关文件要求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县级民宗部门会同间级财政、人民银行会审后,将三部门签章的申报文件、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州民宗委。
(二)市州民宗委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三部门对辖内县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民宗委将三部门签章的申报文件、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民宗委。
(三)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民宗委将确定的民品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国家民委复审备案,国家民委下达确定企业名单备案文件后,被确定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国家民委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民品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后统一备案,备案后将名单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十八、民品企业建立的制度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基础档案制度。
1.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民品企业的基础档案,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3)上一年度生产情况,《目录》商品生产、销售情况。
(4)本年度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5)民品企业签章,以承担真实性。 属地民族工作部门签章并存档一份。
2.民品企业建立《目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台账制度,其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的《目录》商品(精确到类别、品种、商品具体名称)产值、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品生产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使用情况,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民品生产、销售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
(2)与民品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
(3)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4)《目录》商品销售情况汇总表。
3.每年3月底前,要以上一年度民品企业的《目录》商品生产、销售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二)建立并完善民品企业的《目录》商品展示制度。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并报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民委发﹝2018﹞ 49号)文件要求,民品企业必须具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陈列室),或者在企业展示室(陈列室)中有独立的《目录》商品的展示柜台。这是民品企业区别于非民品企业的显著标志之一。
(三)建立并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申报民品企业的通知》“民品企业确定原则”要求,各市州民宗部门要单独或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与优惠政策相关的部门定期检查民品企业生产《目录》商品的情况,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或不再生产《目录》商品、生产的《目录》商品低于总生产、销售量10%的民品企业停止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并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报国家民委进行调整。
(四)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 26号)文件要求,省民宗委将单独或会同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定期检查,对不按照要求操作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无效的,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停止该州市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
(2014年版)
一、针纺织类
1.少数民族手工地毯、壁(挂)毯,提花带穗线毯,礼拜毯(垫),壮族线毯,帕拉孜织毯,开克子,马鞍坐垫毯,卡垫,蒙古包大毡,柯尔克孜花毡,哈萨克族花毡,毛毡,毡房,马塔子,氆氇,氆氇被面等。
2.红阳绸,新华绸,经花绸,明朗绸,争春绸,新春绸,七星绸,寿字绸,伊人绸,迎春绸,新元绸,邮筒绸,金边绸,袖边绸,腰带绸,条花绸,花罗纹绸,艾德丽丝绸,膨涤绸,交织绵绸,真丝交织绸,织锦绸;朝阳缎,克利缎,七星缎,幛缎,上三纺缎,苏锦缎,苏艳缎,修花缎,丁香缎,金玉缎,彩霞级,花软缎,九霞缎,花累缎,花线缎,真丝花软缎,桑花缎,素软缎,新霞缎,绒面缎,古香缎,花库缎,春霞缎,素库级,绢丝库级,壮绉缎;九霞光,金宝地;花粘绫,彩芝绫;民族织锦(黎锦、云锦,宋锦,侗锦,傣锦,壮锦,洋莲花库锦,彩库锦,梅花锦,布依织锦,土家织锦等);留香绉,云巾绉,缎被绉,土蚕丝广壮绉;天香绢,荷平绢;烂花乔其绒,金丝绒,金丝立绒,苏立绒,卡丹绒,藏呢绒;花塔夫,花线春,交织花线春,光霞羽纱,明华葛,文尚葛,腊线绨,烂花乔其纱,腊羽纱,金银条,印花富春纺,人丝条纺,复兴纺,瑶族绣花布,白棉布,扎染品,蜡染品,民族红兰布、毛兰布,傈僳族条花布,苗族裙子麻布,育苗布,少数民族彩条布,瑶族长纱布、包头布等。
3.哈达,花边,花线,少数民族用针织带、婚被、枕头套,藏被,靠被,哈尼族头线,谢玛(藏),棉烟袋,瑶族八宝被,侗族被单,少数民族花纥,绣花枕头,少数民族绣(刺绣)品,抱褛等。
二、服饰类
1.少数民族服装(含民族皮手套、水獭皮成品等)。
2.少数民族特殊用途服装(少数民族舞台、戏剧戏曲服装等)。
3.少数民族帽(藏族帽、回族帽,开不开,库拉克切,毡帽,乌克兰帽,金丝草帽,相缨子,土家族帽,苗族帽,土族帽,花帽,礼帽,畲族凤凰冠等)。
4.少数民族靴鞋(蒙古族靴,满族靴,朝鲜族鞋,绣花鞋,马靴,毡靴,藏鞋,藏靴,回族鞋,哈萨克族鞋,土家族鞋,苗族鞋,钉鞋,民族雪地鞋,桃缝鞋,马革鞋,民族胶套鞋,毡窝子,毡筒,毛毡袜,满赛,皮袜子,乔鲁克等)。
5.少数民族饰品(瑶族背包,背带,头饰织品,白绸巾,少数民族织带,盖头,瑶、苗锦袋,民族筒帕,畲族围裙,畲族彩带,民族包、袋等)。
三、日用杂品类
宽沿铸铁锅,铜锅,蒙古蒸锅,四耳铁锅,套锅,奶锅,糌粑锅,炒青稞锅,球型铁顶锅,苗锅,青稞酒锅,民族无耳锅,炖锅,羌族酒锅,高压锅,银壶,银碗,龙碗,苦碗,根瘤碗,高脚碗,僧人碗,民族特色木碗,根木盘,铸铁火盘,烤盘,民族煎盘,挂盘,糯饭蕉盘,托盘,侗(铝)饭勺,木勺,吊罐,鼎罐,汤瓶,奶大盆,铜(铝)瓢,铜(铝)水舀,奶酒蒸屉,炒米匣子,奶饼模子,铝茶壶,铜制奶茶荷叶壶,二用壶,酥油壶,广口壶,酥油(茶)桶,灯用酥油,酥油盒,酥油勺、碗,糌粑盒,提环,朝鲜族锅、瓢、盆、餐具,朝鲜族石头锅、电石锅,土锅,朝鲜族地暖炕热管固定架,蒙古族族炊具,蒙古刀,新疆各种民族刀,藏刀,景颇刀,保安刀,佤、傣、傈僳族刀,户撒刀,吊刀,腰刀,刀穗,牛耳尖刀,刮田刀,砍田刀,民族火炉(蒙古炉子、粪炉等),彝族火盆,火剪,烤肉槽,农用提桶,斜水桶,背水桶,家用铁木桶,(挤)奶桶,奶罐,洗手刷,鄂伦春水口袋、酒壶,褡裢,脚蹬,股子皮,毡雨衣,铜脸盆,蒙古族龙墩,民族婚礼箱,兜包,民族镜,炕琴镜,铜沙马瓦,铜巧功,阿不都瓦,其拉不其,对臼,以牛羊脂为原料的香皂、肥皂,鸟包,背篓,三脚架,金斗,食兰,粉托,竹叶兰金帮,铜铃,玩桌,牛皮袋,汽灯,腰包,高丽瓦,蒙袍扣,五珠线,五彩线,扎头绳,排须,挂须,灯须,草垫,民族油布,纺织木梭,瓷鼓,水银珠,胡汲子,卫生用香,藏香,民族艺术装饰用品、铁艺用品,仿古仿旧民族文物及民族建筑装饰用品,民族彩色涂层印花板,土家族特色门窗,牧区用微型柴油机,牧区用微型太阳能、风能发电装置等。
具有少数民族风格的陶瓷:少数民族缸、罐,园林瓷,石榴汤碗,法口碗,49头维吾尔餐具,42头藏族餐具,石榴饭碗,矮子饭碗,大肚盅,法口盅,藏族罗汉盅,穆斯林花面餐具系列,陶瓷系列盖碗,民族花碗,民族茶盘,抓饭盆、盘,气球壶,手把壶,民族茶壶,焖罐,洗手壶,高脚果盘,藏式土陶制品,傣陶,穆斯林图案各种茶具,穆斯林中堂对子,民族细磁碗等。
四、家具类
少数民族家具(蒙古族酒柜、炕桌,炕柜,朝鲜族老人桌,炕琴,八仙桌,腿桌椅,藏柜,藏桌,藏铁皮箱,回式桌柜,唾柜,银柜,领架,晃车,壮锦衣箱,壮族特柜,葫芦床,摇床,花木箱等)。
五、文体用品类
1.少数民族乐器(马头琴,胡拨思,四弦胡,少数民族鼓、笛、号,芦笙,冬不拉,伽仰琴,象帽,热瓦甫,库姆孜,卡龙琴,皮皮,弹拨尔,苏那依,纳格拉,萨它尔,维吾尔扬琴,达甫,艾捷克,柯布孜,克亚克,那艺,民族铜铃、铜锣,高边锣、铜鼓,月琴口弦,独弦琴,巴鸟,铜响器等),少数民族戏曲戏剧用品,少数民族文字印刷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软件,少数民族文字专用书写水笔等。
2. 少数民族体育用品(少数民族象棋,摔跤服,赛马弓箭,陀螺等)。
六、工艺美术品类
1.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金、银、铜、铁、玉、珠宝等饰品。
2.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椰雕、角雕、皮雕、骨雕、砖雕、木雕,赫哲族鱼皮西,漆器工艺品,唐卡,民族系列景泰蓝制品,雕刻葫芦,银光扁,金银雕刻茶盖茶架,银雕木碗,民族花丝工艺摆件,宝石花漆筷,镜屏,绣球,荷包,香包,金线,银线,金银箔等。
七、药类
1.少数民族成药(藏、蒙、维、傣、彝、苗等少数民族成药)。
2.牧区牛、羊、马等牲畜用兽药。
八、生产工具类
蒙古包构件,蒙古包门,各少数民族帐篷,浴羊槽,饮水槽,水车,水斗,拉水箱,牛奶分离器,冰镩,羊圈锹,羊绒抓子,羊毛剪子,弹毛机,除雪木铣,刮雪扒子,阿篓,割草机,搂草机,搂草扒,草叉子,套马杆,套马杆稍,弓弦,芟刀,芟刀杆,马上用具(驼驮鞍驼篓、马鞍垫、泡钉、马鞍捎绳眼、马鞍条、马鞍屉、马镫、马嚼环、藤马棒、肚带环、马镫钎、马毡),车类(敖登车、勒勒车、蓬车),冷面机,民族稻镰,水井头,水田步犁,铧子,坎土镘,坎坎子,牛鞍具,藏式铧耙,贝母锄,板锄,月亮锄,山区用微型碾米机,粉碎机,微型水轮发电机,小型高原型变压器,木制榨油机,木制打谷机,木制织锦机,剪毛机,牛马挽具,驼鞍,活动羊圈,网围栏,三角铧口,行克里,牧区用塑料棚膜,家庭牧场用移管式喷灌设备等。
九、边销茶(紧压茶,压紧茶)类
十、清真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