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792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1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各民族群众在特定地域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贴息资金(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按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民族工作政策变化等,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扶持重点”的原则。
(一)中央引导。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
(二)省级统筹。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
(三)因地制宜。结合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每年确定贴息水平和安排有关贴息工作。
(四)扶持重点。根据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重点扶持发展供应能力强、促“融”效果明显的民品产业,以及立足民贸县资源优势、联农带农益农作用强的农副产品加工等民贸产业,培育壮大地方优势产业。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全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可结合当年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当年贴息水平。
第七条 企业认定为民贸民品企业后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才能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八条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发生利息逾期的贷款,逾期季度不得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到期后,在承贷金融机构正常办理展期、续贷的贷款可继续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续贷必须与原民贸民品贷款用途一致或用于偿还原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
第十条 执行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包括除财务公司外的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发放贷款,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做好中央引导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编制省级专项资金的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民宗委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民宗委负责牵头组织认定民贸企业,推荐申报民品企业,审核汇总地方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开展民贸民品企业管理评价,根据财政下达预算资金核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率,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对政策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财政厅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民宗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开展民贸民品管理评价。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指导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开展贷款审核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市州分行督促指导所辖市州承贷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贷款是否为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定价进行审核,定期抽查承贷金融机构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审核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贷款资质审核。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在贴息年度内向其注册登记地的县级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具体经办行盖章的《民贸民品贷款资质审核表》(附件1),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用途等材料。县级民宗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资质是否属于民贸民品贷款进行初审,市(州)民宗部门复核,企业未经民宗部门进行贷款资质审核的流动资金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展期、续贷按照此程序进行资质审核。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民贸民品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2.88%时,按实际利率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上一年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三季度为贴息年度,民贸民品企业每贴息年度可按季度申报四次贷款贴息资金。在贴息年度内,当季度未按时申报贴息资金的,可在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补报申请。程序如下:
(一)民贸民品企业应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为:民贸民品企业填报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具体经办行盖章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贷款借据、收息凭证、还款凭证、贷款实际用途支付凭证材料。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1.县民宗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民贸民品贷款资质审核表》(附件1)进行审核确认,对企业提交《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中的承贷金融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贷款本金、贷款利率等要素,与《民贸民品贷款资质审核表》(附件1)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汇总本地区申请贷款贴息数据。
2.人民银行市(州)分行督促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民贸民品贷款资质审核表》(附件1)《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与贷款合同(借据、付息凭证、还款凭证)中贷款合同号、贷款本金、贷款利率、借款起始日、借款终止日、实际利息支出金额等要素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贷款是否为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定价进行审核。同时,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2号)要求做好贷款管理。
承贷金融机构以市(州)为单位对本机构办理民贸民品贷款
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负责审核所在市(州)本机构业务中涉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负责审核所在市(州)或区县本机构业务中涉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3.市(州)民宗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民贸民品贷款数据进行复核,会同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将审核情况报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3)报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二)省民宗委收到各地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后,汇总全省申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数据,委托第三方对各地申报贴息资金进行抽查。
省民宗委会同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将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市县民宗部门、承贷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章 贴息资金核定和拨付
第十八条 民贸民品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360)×贴息天数
(二)企业核定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企业核定贴息率/360)×贴息天数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申请周期内的计息天数。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率实行浮动机制,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采取对民贸民品 企业进行管理评价等方式,确定当年民贸民品企业核定贴息率。 管理评价工作由省民宗委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申报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完成管理评价,确定当年企业核定贴息率。
在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率未核定的前三个季度(上一年第四季度、本年度一至二季度),由省民宗委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结合当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总量、申报贴息企业数等因素,确定一定贴息比例拨付贴息资金,第四季度根据民贸民品企业管理评价结果核定当年贷款贴息率后,拨付各民贸民品企业当年度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每个企业在贴息年度内申报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部分不列入企业核定贴息金额。当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如有结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从省级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三季度贴息资金拨付后,县级民宗部门牵头汇总本地区民贸民品企业贴息年度(上一年第四季度、本年度一至三季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形成本地区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详见附件4),市(州)民宗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后,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民宗委。省民宗委牵头会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结合本年度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资金总量,对贴息年度全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次年2月10日前,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本地区贴息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绩〔2020〕5号)要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资金使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宗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当地民宗部门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
笫二十五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当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确保贴息申报数据、材料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追回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按程序取消民贸民品企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宗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民贸民品贴息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和拨付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顼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23年第四季度、2024年第一、二季度按照《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黔财农〔2022〕167号)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资金,2024年第三季度按照 《贵州省开展赋予民贸民品工作“三个意义”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本管理办法执行。2024年第四季度起,民贸民品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