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在水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分局的政务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按《政务公开申请程序》办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范围分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两部分。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人事竞聘、财务支出、先进人物评选以及局党组要求对内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局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程序按《政务公开申请程序》办理。
第九条 我局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就有关信息的协调以业务股室为主。如果业务股室难以协调一致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条 我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我局职责范畴的,应当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股室为主。业务处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局党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局政务公开指南,并制定我局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四条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分局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要对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