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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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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关于水城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关于水城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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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参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领导,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的部门联动协作,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协同增效。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建成与美丽凉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执法责任

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将自然保护地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数据库,自定义为“自然保护地”,开展检查工作,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整改清单,结合职责开展后督察,实现问题闭环管理。各网格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开展自然保护地现场检查以及违法线索移交移送、违法案件处理处罚工作,将自然保护地执法检查纳入常规监管。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牵头股室执法大队根据市局下一步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各方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通报、移交、反馈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023年与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至少开展2次联合检查,对水城区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及时移交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线索。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监督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专人办理、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鼓励媒体和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及时调查各类违法线索

日常执法检查、“绿盾”行动、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等工作中发现,和接收到其他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响应,组织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处理。

(五)依法处理处罚违法问题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按照法律适用原则,依法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处理处罚和移交移送情况及时上报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案件移送函等,应同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

(六)及时启动生态环境修复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线索,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采取磋商或诉讼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网格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切实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组织研究部门协调、日常执法和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用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信息报送

分局各网格将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情况纳入2023年生态环境检查工作,请分局各网格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落实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例、创新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执法大队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