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策解读制度、水城区卫生健康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09 19:35 来源:区卫健局 字体:[]

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城区卫生健康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照《条例》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信息;

(三)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医疗、公共卫生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六)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开时限,属于公开发布的文件自印发(成文)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自信息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局、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单位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单位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单位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单位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七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卫健系统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解读范围。区卫生健康局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区卫生健康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相关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股室负责解读。拟制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三、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

四、解读机制。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水城区卫生健康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制度

为增强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预公开的事项: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卫生健康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卫生健康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区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三)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四)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