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1128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旅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 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第八条 同一行政部门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 3 个至 5 个裁量阶次,3 个阶次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5 个阶次的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 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轻微的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 严重的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三)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并列明每 一个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
1.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至五个阶次,显著轻微的不得低于最低倍数,轻微的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一般的按中间阶次处罚,严重的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特别严重的不得高于最高倍数。
2. 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至五个阶次,原则上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 3 倍以下的划分 3 个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 4倍以上的划分为 5 个阶次。
3.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显著轻微的不得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轻微的不得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一般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严重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特别严重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十。
(四)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单独单处;
(五)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列出具体适用情形。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幅度或者减轻处罚;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
(七)对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八)对处罚环节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九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本部门制定及上级部门制定系统内执行的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应在政 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 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