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179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水府发〔2021〕4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水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水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水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水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一律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