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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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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六盘水市水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六盘水市水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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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保证审查程序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杜洪义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 颖  局党组成员、旅游产业化发展中心主任

魏士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荣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茂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宏  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吴剑侠  副科长级干部

成  员:杨  剑  体育中心主任

张  翼  文化馆馆长

李玉华  博物馆馆长 

李庆云  图书馆馆长

张  威  办公室负责人

徐安坤  市场管理股负责人

何  鹏  规划股负责人

路  慧  宣传专班负责人

余治慧  广播影视管理站负责人 

李  荔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负责人 

王金海  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

张志渊  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人

周遵能  执法大队综合股负责人

陈  荣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杨茜雲  公共服务股、文物保护中心负责人

林  雨  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股,由林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法规股全体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在文体广电旅游局各股(室、中心)制定(起草)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政策措施(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政府采购和招标文件、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需对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合法竞争;立足市场,统筹兼顾;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合理准确,审查结果合法合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文件类型主要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批复,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政府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政府文件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审查方式。各股室在拟写政策措施文件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再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援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拟写政策措施文件的股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存量清理

(一)清理方法

各股室要紧扣“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这一核心要件,采取“一判二看三审四结”的方法进行清理。“一判”:该文件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范围;“二看”:看文件有关内容、有效时限、出台背景、针对事项等,如发现文件有效时限已专门针对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文件中所指的问题背景或问题对象已经不复存在,导致该文件已经自然失效或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则该文件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直接归入“不再执行”范围即可,除此之外必须开展实质性审查;“三审”:针对确需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文件,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十八个不得”,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原则上即可确定审查结论为“审查未通过”,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一一记录审查情况;“四结”:根据上诉审查结论对该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审查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审查未通过”的可选择“不再执行”或“需修改后继续执行”。

(二)清理范围

重点清理以下四个方面: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3.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各方面的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4.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三)清理要求

1.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存量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应清尽清”,2024年5月底前完成2023年存量文件清理;2.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审查后再报局办公室进行发文,各股室在发文稿纸上备注清楚该文件是否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各股室在清理出的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措施,按要求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应审尽审”,结束后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其中,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按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予以修改,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4.办公室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台或纸质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清理结果。

五、具体步骤

遵循“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做到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相结合,重点行业、领域清理与一般行业、领域清理相结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根据“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对本单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具体如下:

(一)初步审查。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股室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要及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时,要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要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各股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二)第三方评估。内部审查程序结束后,各股室针对审查内容自行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区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作出审查结论。各股室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连同起草的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法规股,法规股在收到审查资料后统一报至区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月报制度,有起草文件的股室于每月10日前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到法规股,由法规股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