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453353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09:58 | |
文号 | 水府办发〔2023〕37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二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乡(镇、街道)、村级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权移交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与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医学救援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安全保障
4.7通信保障
4.8现场信息保障
4.9运行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宣传和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实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风险管控、科学治理。树立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注重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管控,科学认识和系统把握灾害事故规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做到预警发布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监管执法精准。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中央、省委、市委统筹,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低温雨雪凝冻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大面积停电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债务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6.1分级应对
1.6.1.1区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按有关报送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所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配合应对。区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1.6.1.2乡级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做好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上报、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1.6.2响应分级
1.6.2.1响应级别初判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6.2.2响应级别调整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6.3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
(2)较大突发事件(III级):由区人民政府先行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同时按程序向市上报情况。市级预案启动后,按市级预案执行,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按程序上报处置情况。
(3)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以及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区人民政府先行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同时按程序向市上报情况,必要时可越级向省上报情况,省级启动应急预案后,按省级预案执行,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应对工作。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按程序上报处置情况。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应急预案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区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7)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是中央、省、市在水城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0)联合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区人民政府通过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和安排部署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统筹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总指挥长的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总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作为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特别重大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省级未成立救援指挥部前)、较大突发事件(市级未成立救援指挥部前)、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同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区总指挥部工作部署,承办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工作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责。督促落实区应急管理方面的决定事项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对应急管理方面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应急平台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一般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配合上级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2.1.3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对应市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或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设立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分别负责相关级别、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市级以上层面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与市安全相关工作机构、机制衔接,在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较大及以下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总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相应响应,并率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赶赴事故灾害发生地,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担任。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机构(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联系常务工作的副主任、联系相应工作的副主任、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从区政府办对口秘书股室、区应急局、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2)现场搜救组
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区消防大队现场负责人、事发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应急局、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乡(镇、街道)、相关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临时抽调组成。
(3)应急专家组
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人员由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人员组成。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从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院抽调组成。
(5)救灾工作组
由事发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区应急局分管救灾物资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6)新闻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组长,现场搜救组、应急专家组组长和区政府负责新闻发言的人员兼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抽调组成。
(7)舆情管控组
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组长,区公安局网安大队队长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局网监大队、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8)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
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现场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乡(镇、街道)派出所抽调组成。
(9)安抚处置组
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组长,区信访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事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从区民政局、区信访局、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10)食品安全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从区市场监管局抽调组成。
(11)转移安置组
由区生态移民局局长担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事发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区生态移民局、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12)善后处置组
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13)环境监测组
由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局长担任组长,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现场负责人和事发乡(镇、街道)分管生态环境领导担任副组长,人员从涉及监测的单位抽调组成。
(14)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从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抽调人员组成。
(15)电力保障组
由水城供电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从水城供电局抽调组成。
(16)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组长,中国移动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水城分公司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从三家公司抽调组成。
(17)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从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局、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18)调查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应急局、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乡(镇、街道)抽调组成。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前方指挥部具体工作,督促各下设工作组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协调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单位参与救援;汇总各工作组的上报信息,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前方指挥部报告;负责落实中央、省、市、区安排的各项工作。
2.2乡(镇、街道)、村级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的现场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临时指挥机构可根据比照区级现场指挥部的体系设立相应的综合组、现场搜救组、医疗救护组、救灾工作组、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善后处置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电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负总责。
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权移交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时,在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前,乡(镇、街道)政府已经抵达现场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的,待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向区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的信息、应急救援资源等清单,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各小组并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专家库共建共享共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运行机制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区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相关信息纳入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区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区部队通报。
(3)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依托省应急平台体系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与专门的应急监测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3.2.2预警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区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要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编制、审核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原则上通过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各乡(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在网络媒体上的传播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区政府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接报后,在20分钟内分别向市政府办、市委办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办、区政府办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在40分钟内报送要素齐全的详细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应急局和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对涉及特殊人员、时间、地点等的敏感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事件级别限制,可采取电话直报越级上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先期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发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害抢险救援。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核准受灾人数和人员基本信息,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全力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统计已到达现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明确2名熟悉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与区总指挥办公室建立视频联系。
(4)当区政府或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汇报现场情况,协助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5)做好搭建区现场指挥部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标识标牌等准备工作。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按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进行指挥协调。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区级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2)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上下衔接。乡镇党委、政府在区委、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乡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当省市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协同联动。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局要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区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科学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电视、广播,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做好环境监测,追踪研判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类别、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减轻环境污染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同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需要妥善采取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①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及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②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③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妥善采取措施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突发事件事态扩大和影响升级。
①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②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③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局要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区有关单位立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委宣传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未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应上报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外发布。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要根据现场、互联网空间对事件传播、关注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信息发布策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允许,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或财产,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3.4.3恢复重建
按照区级统筹指导、乡(镇、街道)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政策、规划支持。乡(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承担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乡(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组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加强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一专多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省市驻区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区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区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的统筹安排,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由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积极请求中央、省、市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捐赠。
(5)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和单位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1)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物资。
(3)探索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设备征用补偿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相关应急物资、设备,并按市场价格及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4.4医学救援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交通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公路、铁路、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6安全保障
乡(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有序转移,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涉险人员的安全。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现场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健全完善应急“一张图”,完善GIS地图测绘图层,为应急处置提供事件处置现场目标范围内事发前和事发后二维、三维地理信息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范目标,绘制应急处置力量分布图等。
4.9运行保障
区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部所需的能源供给、安保警戒、电力照明、场地保障、指挥场所搭建及服务保障,快速收集确认灾害事故现场人口信息,实时天气情况及预测,根据需要启动大气环境数据监测,调动调用救助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
4.10公共设施保障
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1科技支撑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体系。依托大数据建设,深入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融合应用,按贵州省“一云一网一平台”规划设计,加快推进风险防控与治理、安全生产保障与重大事故防控、综合应急技术装备、智能应急等重点方向的研究,全面提升各类风险的监测预警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科研支撑体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水城区应急管理科技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推动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建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智能化的指挥中心;建立健全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和国家、省、市衔接的区级应急指挥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相联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组织责任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衔接、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应急预案应当考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VR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
5.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应急管理局要支持指导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专家、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本单位应急预案编修计划。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区司法局负责预案法制审核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上报区政府审批印发,报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印发,报区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业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原则,报区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衔接和报备。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由各团体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由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牵头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主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公布,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共同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布,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10)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与周边地区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由相关区级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模拟性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区级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演练,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须积极配合参与。
(3)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针对本地区频发多发的突发事件要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区应急管理局须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
(5)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修订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专业科学规范管理。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1预案编制和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乡(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非涉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开展相关宣传和体验活动,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区内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识别和防范风险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区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技能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3)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教育培训工作,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及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定期开展应急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队伍责任感,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
5.6责任与奖惩
(1)乡(镇、街道)、区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
(2)公民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⑤不服从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⑨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⑩其他危害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6.附则
6.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园区,水城经开区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水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