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79651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16:59 | |
文号 | 水府办发〔2025〕9 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区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能确定安全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的,可向当地安委办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快、从严给予被举报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处罚。
第七条 区级安排100万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基金,按照年度“奖多少、补多少”原则,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各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瞒报或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没有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和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50”举报电话、水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服务热线“0858-6664915”或者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原则上实行属地逐级举报制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对本级核查结果不认可的,可向上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照片、记录、音频、视频等资料应清晰可辨。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或者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应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直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 3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 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及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条 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金给付
第二十一条 奖金给付程序。
(一)奖金给付坚持“一事一请”的原则,举报事项办结,告知举报人并认可的,由办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同级安委办(应急部门)提出奖金给付请示;
(二)同级安委办(应急部门)收到请示后,对安全生产举报核查业务进行综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举报办理部门。
(三)审核通过后,由举报办理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举报奖金,资金划拨到举报办理部门账户后,办理举报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完善手续,建立管理台账。给付完成后将办理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和安委办(应急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办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等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