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6-307475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2026-02-26 16:45
文号水府办发〔2026〕3 号是否有效
标题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6 16:4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

六盘水市水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六盘水市水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政务服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审核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六盘水市水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九条

列入六盘水市水城区建设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由区人民政府优选实施主体,根据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销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配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属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原则上按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作为配售价格。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不得将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准入条件按照《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房源配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要求,结合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配售方案应包括房源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具体内容。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在当地未登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安置房等)。

第二十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身户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每个家庭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应该具有六盘水市水城区户籍或在六盘水市水城区就业、居住。

申请人可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购买资格。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产权办理及产权变更等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情况及居住情况,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区人资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保及就业信息登记情况。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引进人才认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有购房意向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住房保障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购房书面申请,也可通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APP等提出申请,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符合申购资格的,原申购顺序维持不变。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当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时,可采取公开摇号、轮候时间排序、积分制等方式,组织申购家庭选房,未选上的进行轮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一定比例选定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面向引进人才配售,配售方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规定为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但继承人必须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回购申请,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回购工作。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两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两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回购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回购价格作为配售价格。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及流转应满足《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对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并收回住房。

第三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收益专项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回购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材料:关于《六盘水市水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