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308305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05-09 17:25 | |
文号 | 水府发〔2022〕25 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二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建设项目
征地及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386 号)、《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府发〔2020〕4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范围
六盘水市水城区红桥街道、石龙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征收。
第二条 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由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
(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拆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负责实施,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和住建局配合。
第三条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程序
(一)前期调查
由项目所在街道办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户数、结构、面积等作全面摸底调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将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在项目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初步征求被拆迁对象意见并匡算拆迁所需资金,同时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等。
(二)编制拆迁方案
根据前期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拆迁方案,实行一项目一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被拆迁人的总户数及人数、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费用、工作流程、拆迁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三)拆迁方案的审批
将拆迁方案报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四)公告和实施
拆迁方案批准后,由项目所在街道办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并按批准的拆迁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房屋丈量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前需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工作启动前,高新区管委会需按规定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三)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农户(房屋由户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证》《不动产权证书》及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现场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堪丈表上登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在村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代表集体到现场进行丈量登记,丈量底表户主栏登记为集体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四)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严格执行四方签字制度,即被征收对象、街道办、村(居)委会及丈量工作人员四方现场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丈量土地、房屋的面积、类别(结构)和权属。丈量土地时依据被丈量土地的现状和土地承包合同认定地类。丈量房屋时,需拍摄房屋拆迁前的原始照片全貌、被拆迁房屋前后左右共五张照片,被拆迁房屋超高需要按加层计算的,需拍摄丈量工作人员手持丈量工具能体现出高度标尺的照片。
(五)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工作人员在土地堪丈表上注明争议双方姓名和争议地块详细资料,争议土地依据法定主管机关的生效调解协议、决定或判决进行补偿。
(六)实物指标认定结束后堪丈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在当地村(居)委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七)土地及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规定以“银行直补”方式进行补偿。公示结束后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专门的拆迁账户,由街道办事处将补偿花名册送专户所在银行进行支付。补偿花名册标注农户所在街道办、村(居)、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八)村(居)委会领取集体土地补偿资金时,依据“村财乡管”的原则,由村(居)委会盖章签字后统一由街道办财务领取和管理。
(九)补偿资金需由本人领取,特殊情况需代领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所在街道办核实办理。
第五条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按《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附件1)。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主体房屋按照修建时间执行对应的拆迁补偿标准。2012年原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委托制作航拍影像前就已修建的房屋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Ⅰ》补偿(附件2)。2012年原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委托制作航拍影像后修建的房屋,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Ⅱ》给予补偿(附件3)。
(四)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采取异地置换,对企业搬迁和重建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五)附属房屋、装修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坟墓等其他补偿标准(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除奖励及临时过渡费
(一)本方案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及主体房屋拆除奖励措施。
(二)主体房屋拆除奖励措施:为加快高新区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步伐,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针对已修建的主体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由街道办的,经街道办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拆除奖励费,主体房拆除奖励按被征拆主体房建筑面积乘以 600 元/㎡的标准计算,附属房屋不享受拆除奖励费。
(三)拆除奖励费是指在拆迁公告规定时限内对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拆迁给予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配合拆迁的,由街道办依法拆除,但不得计算拆除奖励费。
(四)2012 年原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委托制作航拍影像前就已修建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户,经街道办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乘以6.5元/㎡/月的标准支付,附属房屋不享受临时过渡费,2012年原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委托制作航拍影像后修建的主体房屋也不能享受临时过渡费。
第七条 责任
(一)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本方案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依法实施征地工作中,非法阻扰、干扰、破坏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户须按照拆迁协议约定腾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逾期不腾空交出的,依法强制拆除。依法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征收。
(五)对继续违规修建违法、违章建筑,高新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下达通知,及时制止,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六)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协议》后,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街道办负责拆除。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超出此方案的个别复杂问题,由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二)原已签订拆迁合同但房屋未拆除未领取拆迁补偿款且未享受集中迁建或产权调换安置的,同时被征收房屋位于新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按本方案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房屋未拆除未领取拆迁补偿款或者已领取部分拆迁款但已享受集中迁建和产权调换安置的,只能按原签订协议对应的补偿标准执行,街道办及时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
(三)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无条件拆迁。
(四)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由街道办按相关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拆迁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街道办提出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拆迁房屋勘察记录后进行拆迁,并请有关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待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后进行补偿。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实施后的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按本方案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本方案实施前已落地的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按项目落地时对应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方案由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正式行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水府发〔2022〕25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