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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的温馨提示

日期:2021-11-04 11:51 来源: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广大经营户朋友:

近期,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同时,受商品供求关系、节日消费和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多地出现蔬菜、调味品等价格上涨现象,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水城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秩序,杜绝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全区广大经营户朋友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尊重市场价格规律,维护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禁止存储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严禁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搭配或捆绑销售其它商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自律,严禁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0858-8932315)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