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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2-09 14:10 来源:水城区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按照国家、省、市烟花爆竹燃放相关政策,结合《六盘水市水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一)双水:东:明硐水库环湖路,西:双水大道与水城大道交汇处;南:沪昆线;北:山体。

(二)以朵:东:水城区第三小学,西:恒维国际生态城;南:以朵森林公园,北:山体。

(三)其他。

1.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4.车站、公共交通车站台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5.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7.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停车场、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1.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禁燃区内全年全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除禁燃区外的其他区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启动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根据应急管控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

三、各镇(乡、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12350;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盘水市水城区中心城区禁燃区划分图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