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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2-11-16 16:22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水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事项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事项主要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事项。

(二)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合同、协议。

(三)区政府领导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包含:

(一)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三)应当由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部门依职权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程序参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前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主体,法学专家、公职律师、执业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前应当经过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承办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决策事项时,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事项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资料。

(四)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需要开展的听证、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相关材料。

(六)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事项需要区人民政府决策时,在拟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10个工作日前将上述材料转交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运转流程:

(一)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将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二)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在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完善相关程序,各要素齐备后按程序行文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收件后,对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按程序签转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

(三)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签转的重大行政事项相关材料,应及时进行初查,材料不齐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四)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合法性审查事项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事项是否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二)事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事项,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区人民政府有决策权限,重大行政事项内容涉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出具审查合法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审查不合法的意见:

1.不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2.重大行政事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对合同、协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可作出法律风险提示或法律建议。

(四)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或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决策程序不全、审查资料不齐的,退回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转重大行政事项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或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