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2〕20号
申请人:石某某。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阿戛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鸿,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石某某、张某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光林和张勇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于2022年10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无法审查完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08年前,仲河村便存在煤矿开采历史。2008年,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场作业。2013年,委托人房屋因煤矿开采活动影响正常生活居住。根据2017年2月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编制的《贵州省水城县阿戛镇仲河村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显示,因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活动导致仲河村出现地裂缝、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为此,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内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表)
之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我单位未制作、持有或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向您提供所申请资料。”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水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131号)第二点“阿戛镇牵头......抓紧完善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以及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阿戛镇仲河村地质影响农户房屋处置方案》第六点“1、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小牛煤业有限公司上报阿戛镇政府和江贵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申请人申请的“1、地质灾害整乡推进搬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或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应当掌握。
其次,根据水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131号)第三点“县政府有关部门督查小牛煤业按照搬迁补偿方案按时拨付资金到阿戛镇财政专户”及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第3号可知,涉及小牛煤矿避险搬迁资金通过阿戛镇人民政府代管代付,因此申请人申请的“3、关于避险拆迁的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应当掌握。
最后,根据水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XX号)第五点“阿戛镇负责做好前期规划选址工作”以及《关于印发水城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府办发〔2014〕xx号)第二十三条“因采矿或者工程施工建设等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而受胁或受损的农户及其他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危害程度组织搬迁避让或维修”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5、案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被申请人应当掌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在刻意规避己方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复议申请人石某某、张某某对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5日收到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水府行复〔2022〕20号),现答复如下:
因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开采活动导致申请人石某某、张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划入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为核实搬迁补偿的合法性,申请人石某某、张某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开:1、地质灾害整乡推进搬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或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 2、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以及水城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办法;3、关于避险搬迁的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4、案涉房屋的评估鉴定报告(包括损害等级鉴定和损害价值鉴定);5、案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6、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账户,基金计提情况与每年度计划使用情况;7、每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情况与相应的竣工验收材料。
答复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答复人没有申请人石某某、张某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石某某、张某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石某某、张某申请的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文件,文件制作单位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原水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二、对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的信息中,除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文件外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单位未制作、持有或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资料。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依据《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xx号),主张我单位应当掌握:1、地质灾害整乡推进搬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或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3、关于避险搬迁的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依据《关于印发水城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府办发〔2014〕xx号),主张我单位应当掌握:5、案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遂向我单位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无事实依据。
在小牛煤矿因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搬迁中,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被搬迁户和小牛煤矿,支付搬迁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也是小牛煤矿,答复人并未制订或掌握搬迁补偿方案,我单位的职责仅是作为小牛煤矿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临时保管方,在地质灾害影响的范围内,小牛煤矿与被搬迁户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后,小牛煤矿将相应的补偿款项支付至答复人账户,再由答复人支付给被搬迁户,即答复人仅为搬迁补偿费用提供一个中转账户,答复人也并未制作或保存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2020年底,小牛煤矿支付至答复人账户余额XX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答复人收到小牛煤矿支付的25笔搬迁补偿费共计XX元,支出31笔搬迁补偿费共计XX元,截至2022年10月19日,答复人处小牛煤矿支付的搬迁补偿款余额为XX元。
因此,在答复人没有制作、保存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况下,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石某某、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地质灾害整乡推进搬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或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 2.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以及水城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办法;3.关于避险搬迁的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4.案涉房屋的评估鉴定报告(包括损害等级鉴定和损害价值鉴定);5.案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6.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账户,基金计提情况与每年度计划使用情况;7.每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情况与相应的竣工验收材料。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日作出书面答复《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回复称:申请人石某某、张某申请的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文件,文件制作单位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原水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对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的信息中,除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文件外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单位未制作、持有或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资料。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并于2022年9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复印件;4.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xx号)复印件;5.小牛煤业的《关于阿戛镇仲河村地质影响农户房屋处置方案》复印件;6.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复印件;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石某某、张某依申请公开>的复函》复印件;4.小牛煤业的《关于阿戛镇仲河村地质影响农户房屋处置方案》复印件;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的快递单号及查询结果复印件。
本案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以及水城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由水城区(原水城县)人民政府制定,依法由水城区(原水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建议申请人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答复内容正确。
根据小牛煤矿制定的《关于阿戛镇仲河村地质影响农户房屋处置方案》第六条的1、中:“据实地勘查房屋破坏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经镇和村、矿以及地灾户代表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小牛煤业有限公司上报阿戛镇政府和江贵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小牛煤矿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后,由被申请人负责审批监管。因小牛煤矿仅制定有《关于阿戛镇仲河村地质影响农户房屋处置方案》,相关拆迁补偿程序也是按照该处置方案及《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xx号)文件执行,并未制定过相关拆迁补偿方案。可以自证其有,不能自证其无,只要被申请人经过合理检索后,确实未发现有避险拆迁补偿方案及其他信息的,即认为被申请人处未保存避险拆迁补偿方案及其他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处未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地质灾害整乡推进搬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或小牛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搬迁补偿方案;4.案涉房屋的评估鉴定报告(包括损害等级鉴定和损害价值鉴定);5.案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异地搬迁规划选址文件;6.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账户,基金计提情况与每年度计划使用情况;7.每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情况与相应的竣工验收材料。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我单位未制作、持有或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资料。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答复内容正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因小牛煤矿开采活动导致阿戛镇仲河村受损,由小牛煤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根据《关于协调处理小牛煤业开采诱发地质灾害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水府专议〔2014〕xx号)的安排,小牛煤矿应将赔偿款项转入被申请人财政专户,在小牛煤矿与受损农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后,由被申请人将补偿款项支付给受损农户。因此被申请人处应当掌握有关小牛煤矿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关于避险搬迁的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答复内容存在错误,本机关决定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2年9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部分答复内容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戛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和张某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书》,责令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