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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4〕14号

日期:2024-07-26 16:42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14号

申请人:庞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黄家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光银,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庞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其举报,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其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以邮政挂号信(XA483379XXXXX)的形式寄递一封投诉举报函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9日签收,但截至该申请书落款日期,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七日内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批延期后应当最长十四日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投诉举报人享有控告知情权,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你机关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渎职、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具有复议及诉讼资格,确认利害关系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规销售卫生用农药(蚊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是答复人的法定职责。答复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对超市违法销售蚊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举报,因答复人工作繁忙未及时立案查处,现答复人已于2024年5月1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答复人于5月17日将立案情况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寄送至申请人举报书上载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快递单号:12608876XXXXX)。快件已于5月19日派送至该地址的代收点(优尚优超市),目前处于代取件状态,答复人于5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立案调查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水城县某某生活超市购得一盒某某牌的蚊香,认为该产品属于假农药,存在人身安全隐患,标签也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查处、奖励和公开处罚决定。直至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进行告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该行为,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收悉。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件的单号截图 和物流截图复印件;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复印件;4.申请人购买某某牌蚊香外观图片和付款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对水城县某某生活超市违法行为立案的审批表复印件;2.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立案情况的单号和物流截图复印件;3.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立案的录音。

本机关认为:

本案行政复议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举报发生于水城辖区内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具备法定职责。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信件,最迟应于2024年4月29日前决定是否立案。但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5月15日方核查完成决定立案,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本质上系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立案导致的必然结果,因而本案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首先系对举报线索核查立案,其次为及时回应群众举报。本案行政复议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已决定对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立案,于2024年5月17日邮寄寄送立案书面情况,总体来看,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履行完成首要职责,可认定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