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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市监处罚〔2024〕910号)

日期:2024-10-31 15:40 来源:水城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水城区报一丝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1********19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朝阳安置区山里人家P1栋12-4

经营者:龙俊宇

身份证件号码:520221*********21X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20221002024081308043446)举报线索称:“本人于2024年7月26日于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油炸土豆片消费8.79元 商品到货后本人发现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违反相关法律,并且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请贵部门确认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经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该案已于2024年9月3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APP上(店名:贵州凉都报一丝食品店)销售的贵州六盘水特产土豆片麻辣散装薯片系当事人从水城县燕子小卖部购进,购进价格为12元/斤,销售价格为17.6元/斤(含运费)。上述土豆片当事人售卖方式为称重销售。我局认为当事人购进土豆片后进行二次分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APP上称重销售土豆片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而当事人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故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存在。上述土豆片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00斤,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760元,违法所得共计1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20221002024081308043446)1份,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实及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盘水市水城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4〕9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分装销售土豆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袋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协助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元(¥1760.00)整;

2.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00)整;

3.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陆拾元(¥7360.00)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通过登陆网址http://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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