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27日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城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为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水城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水城区卫生健康局授权执法机构,负责水城区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股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药服务和医疗服务开展检查、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等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城区卫生健康局及水城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备执法资格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八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规章;
(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四)《消毒管理办法》;
(十五)《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十八)《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与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必须统一思想,实现层层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局长责任
全面组织、系统安排全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指导全区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奖惩制度及人事制度,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
(二)副局长责任
协助局长安排好各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各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督促完成分管领域的各项执法任务,承担一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
(三)股室负责人责任
具体负责各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抓好相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一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标准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股室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五条 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健康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活动中,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从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事实为根据,遵循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四)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五)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八)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九)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依法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或终审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予以撤销、部分撤销行政案件;
(十三)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案件;
(十四)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而不予以处罚的;
(十五)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无法定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擅自使用、损毁、灭失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取证不足等,致使具体执法股室负责人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当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经审批或审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由审批人或审核股室承担主要责任,执法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审核的承担共同责任;
(四)经过集体讨论或合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对应当经过集体讨论或者合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未提请讨论或者合议而发生的错案,由批准决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股室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领导改变后造成错案的,由上级领导负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九条 对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错案的性质、影响和后果以及是初次错案还是屡次错案等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
(八)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错案责任追究;坚持错误或阻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备案。
第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自行政执法过错确认起二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本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在决定作出后的30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政策法规股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执法水平,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健康执法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健康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股室和执法人员,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
第四条 实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各执法股室负责和执法人员各负其责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对实施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政策法规股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按要求对本单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我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一)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股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分)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
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
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
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占5分)。
(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股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
1.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占5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占5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占5分);
4.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占10分);
5.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6.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占15分);
7.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
8.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
10.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11.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
12.案卷归档情况(5分)。
第十二条 经过考核,对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取得良好成绩的股室和卫生健康执法队伍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评选执法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实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没有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股室、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系统相关单位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我局执法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一部分 释法说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第五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我局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二部分 法制宣传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活动由政策法规股与宣教股牵头,相关股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力配合。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政府网和专业普法网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三部分 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引以案释法,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以案释法的业务培训由政策法规股牵头,案例由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由政策法规股从中选用。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坚持普遍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区卫生健康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开展案卷评查,讲评案例,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向市卫生健康局推荐典型案例。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五)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七)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一定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印发典型案例汇编等形式公布,供区卫生健康局执法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及时更新和完善指导性案例,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实用性和指导性,确保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被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件,可以参考市卫生健康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机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我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区卫生健康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第五条 案件评查实行以执法股室自查为主,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查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抽查检查的,由大队领导、政策法规股、相关业务股室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 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含60以)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每年度评查一次,如有必要可采取不定期评查的做法。
第十一条 抽查检查的案卷,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选定。
第十二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指定的地点对抽取的案卷集中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到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
第十四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大队稽查科向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或股室按通知要求将本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1至5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3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或股室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五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大队稽查科向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或股室按通知要求准备本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或股室,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1至3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3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或股室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股室,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股室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股室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 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股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执法单位或股室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单位或股室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