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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档案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 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4-05-16 16:26 来源:区档案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水城区档案局;

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大道1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法履行档案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档案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前第九条、修订后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89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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