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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2-09-05 10:44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过二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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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区政府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区政府要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提出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区政府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使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区政协协商制度。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一)重大事项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3.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4.全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5.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

6.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7.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理以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9.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10.需要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11.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12.区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区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1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

2.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涉及国家和省投资,国有资产参与合资的合作,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的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民生保障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行动,谋划、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细则(暂行)》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细则(试行)》相关要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区级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且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市级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报市决策评估后,由市转报省级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

3.其他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涉及区级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财政存量资金的审批拨付,参照《六盘水市水城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由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2.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年度预算(超预算)资金、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等国有企业资金的调动使用,参照《六盘水市水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由区国有资产和金融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3.其他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确定议题。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区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需征询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人大、政协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决策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送达材料应包括待决策事项、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听取意见结果书面报告等。

(四)集体讨论。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区考核督查局、区司法局固定列席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讨论议题应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五)形成纪要。指定专人负责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六)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区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长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区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区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七)监督检查。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区考核督查局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如发现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置评估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