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21年新版网站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政府公报  ->  2022年  ->  第五期  ->  区政府办文件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 2015 年、2016 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11-30 10:08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

根据《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府发〔2010〕36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1〕17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六盘水市水城区塔山、朝阳安置区安置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安置户顺利入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项目概况

2015年塔山棚户区项目用地148.59亩,修建住房27栋,共计1539套住宅,总建筑面积23.92万平方米。2016年塔山棚户区项目用地18.06亩,修建住房2栋,共计336套住宅,总建筑面积5.19万平方米。

2015年朝阳棚户区项目用地82.38亩,修建住房8栋,共计880套住宅,总建筑面积13.17万平方米。2016年朝阳棚户区项目用地25.51亩,修建住房5栋,共计442套住宅,总建筑面积6.57万平方米。

安置项目小区水、电、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燃气已配备完整。

二、安置户基本情况

塔山棚户区涉及15个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691户,安置户用于置换安置房拆迁面积22.06万平方米,根据置换系数置换需安置房面积24.17万平方米。

朝阳棚户区安置涉及11个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50户,安置户用于置换安置房拆迁面积15.53万平方米,根据置换系数置换需安置房面积17.02万平方米。

三、分配安置对象条件

(一)已与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补偿部门(原水城县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原滥坝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选择实物安置补偿,并选择安置点为塔山、朝阳棚户区的安置户。

(二)由政府协调公共租赁住房暂住的安置户,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才能参与安置。

(三)根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经属地街道履行催告义务后,仍不履行房屋拆除义务或不搬离交由社区处置的,属于被拆迁人违约,不列为本次分房对象。

四、分配安置工作机构

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牵头,六盘水市水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再行安排。

五、分配安置原则和分配方法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过程严格执行水城区拆迁安置住房的相关分配管理规定,实行过程公开,结果公平,严格执行监督程序,确保公正。

1.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结合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房源及拆迁需安置面积情况,因安置房源少于安置户所需安置面积,按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安置一套安置房,保障安置户基本住房,安置户置换的安置面积可选多套房的根据所选剩余房源情况再次抽签,直至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房源全部分完为止。所剩置换面积塔山(大于等于45平方米)、朝阳(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调整到2018年金竹林安置点安置。

2.拆迁协议安置面积抽签分房后剩余置换面积塔山(大于等于45平方米)、朝阳(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户,不愿调整到2018年金竹林安置点安置的,按照签订安置协议时适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文件中规定的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标准进行核算补偿。

3.对于符合分配安置条件的安置户无故不参与或放弃抽签分房的,视为放弃本次抽签分房权利,调整到2018年金竹林安置点安置,不愿调整到2018年金竹林安置点安置的,按照签订安置协议时适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文件中规定的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并扣减所领取过渡房租金后一次性补偿。

4.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

(二)分配方法

1.按安置户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近为原则进行分组,减少房屋补差差额。同一小组内按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抽签分房,具体分组名单及抽签分房时间另行通知。

2.因历史原因,在同一户口本内的安置户的置换安置面积,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可合并分房,减少补差。

六、互补差价原则

(一)安置房补差原则:即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尽量使安置户实际安置面积与原房屋置换面积相近,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足或超出原房屋置换面积的。

1.根据签订的《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协议中约定的互补差价原则。

2.因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点是混合抽签分房,各个安置点修建成本价和市场价不同,被安置户所选抽房源面积超过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及分房后剩于协议面积塔山(小于45平方米)、朝阳(小于50平方米)的,根据所分房源所在棚户区安置点的成本价与市场价核算互补差价;若一份《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分房源在两个棚户区安置点时,按照两个安置点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平均值来核算互补差价。

3.未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含地板砖、附属房等附属物补偿款)、过渡房租金,可用于抵扣安置户需缴纳的房屋差价款、维修基金、燃气开户费和回购指定区域商业用房款等款项,扣抵后安置户仍还需补缴房屋差价款、维修基金、燃气开户费和商业用房回购款等款项的,必须一次性付清才能签订安置协议领取钥匙;抵扣后政府仍需退补安置户房屋差价款的,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时垫付,支付时限为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

4.拆迁协议签订后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接到拆除通知后自行拆除原房屋,不支付过渡房租金,已支付的过渡房租金从房屋补差款中核算抵扣退还。

5.拆迁协议签订后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接到拆除通知后自行搬离交由社区处置,但未拆除的,不支付过渡房租金和45元/平方米的搬家补助及奖励,已支付过渡房租金、搬家补助及奖励从房屋补差款中核算抵扣退还。

6.安置对象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就自行搬离,但原房屋未拆除的,不支付45元/平方米的搬家补助及奖励,相应过渡期内的过渡房租金予以支付。

(二)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核算方式

2015年塔山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核算方式:(建设工程费81307.71万元-中央补助资金6830.19万元)÷建筑总面积239834.86平方米=建设成本价3105.37元/平方米(初步审计价)。

2015年塔山棚户区安置房市场价核算方式:1.步梯楼:按照住建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3265元/平方米。2.电梯楼:按照住建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3618元/平方米。

2016年塔山棚户区安置房成本价核算方式:(建设工程费17101.48万元-中央补助资金2670.16万元)÷建筑总面积52766.7平方米=成本价2734.93元/平方米(初步审计价)。

2016年塔山棚户区安置房市场价核算方式:按照住建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4120元/平方米。

2015年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核算方式:(建设工程费44186.8548万元-中央补助资金4736.62万元)÷建筑总面积127620.96平方米=成本价3091.20元/平方米(初步审计价)。

2015年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市场价核算方式:按照住建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3691元/平方米。

2016年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核算方式:(建设工程费20561.90638万元-中央补助资金3243.10万元)÷建筑总面积65755.27平方米=成本价2633.83元/平方米(初步审计价)。

2016年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市场价核算方式:按照住建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3771元/平方米。

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先按上述初步审计价收取,最终以审定的审计决算报告进行结算,在审计决算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及补差。

(三)商业用房的购买

1.可回购商业用房情况

(1)水城区2016年塔山棚户区商业部分二层商业1区、商业2区(共计1939.63平方米)及水城区2015年塔山棚户区5#6#楼下商业1层菜场、2层菜场、4层商场(共计6566.25平方米),总计8505.88平方米作为安置户商业用房回购范围。经计算,2015年、2016年塔山棚户区共计1875套住房,按可回购面积与房源套数比,被分配在塔山棚户区的安置户一套安置房可享有回购4平方米商业用房。

(2)因2015年朝阳棚户区安置点房屋规划设计无商业用房,2016年朝阳棚户区安置点房屋规划设计商业用房仅有718.29平方米,故2015年、2016年朝阳棚户区不向安置户提供可回购商业用房。

(3)未安排给安置户回购的剩余商业用房面积产权归业主方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偿还该项目融资建设资金。

2.商业用房的购买价格及购买方式

商业用房的回购采取自愿原则。可回购的商业用房购买价格按照《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购买。符合购买条件的安置户购买商业部分的时限为自房屋互补差价核算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缴纳相应可回购面积商业用房的回购款,逾期未签订协议并未缴纳相应商业用房回购款的,视为放弃商业用房回购权。未回购的商业用房面积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收回处置。

3.管理模式

回购的商业用房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统招统租模式进行管理,安置户不得分割。

七、分配程序

(一)自《水城区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告之日起3日内,在涉及拆迁乡(镇、街道)或村居的公示栏内公示符合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名单,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双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双水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答复或修正。

(二)在公示结束后5天内,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户应向双水街道办事处提请确认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收复印件时验原件);

2.安置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社区出具棚户区改造或项目拆迁时原房屋拆除或搬离情况证明;

4.安置户本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确认登记或不能到现场抽签分房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证件,并对提交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安置户因故死亡的,由继承人提供安置户死亡证明、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公证书),如没有相应文书确定继承人,且有多个合法继承人的,需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双水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资料后组织抽签分房,并告知安置户具体抽签时间。由安置户持有效身份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社区出具的房屋拆除证明及其它涉及安置的印证资料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参与抽签。

(四)双水街道对最终抽签分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前5天内,被安置户之间可自愿对所抽取的安置房进行互换,并到双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互换登记后不得更换或重新选择;如有错误请在公示期内到双水街道办事处更正。

(五)最终抽签分房结果公示结束后5天内进行差价互补核算,核算结果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对核算结果无异议的,安置户须在核算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善补差手续,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抽签房号、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房屋拆除证明及其它涉及安置的印证资料到双水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分配安置协议,凭安置协议到安置区物业管理处领取住房钥匙入住。

八、安置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1.需缴纳的燃气开户费(3350元/套)已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统一支付给相应的公司,分房后由安置户补缴后统一开户安装。

2.电视闭路、网络通讯及其它相关服务,根据安置户自愿需求,自行联系开户使用,开户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3.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标准按照市住建字〔201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筑层数为7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缴存50元;建筑层数为8层至17层的每平方米缴存70元;建筑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缴存85元)。安置户回购的商业用房维修基金由安置户缴纳,安置户回购剩下的商业用房维修基金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安置户的住宅及商业用房维修基金先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安置户统一收取,待收齐后一次性缴存至住宅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棚户区安置房的差价互补款、商业用房回购款、维修基金、燃气开户费直接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收取退补,各项资金待收取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结算。

九、物业管理

(一)因安置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采取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模式,由贵州金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前期物管公司。待安置小区入住率达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后,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选2015年、2016年塔山、朝阳安置小区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管理好和服务好小区,小区业主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前期物业管理费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为准;其他管理费按照相应规定收取。

(三)安置房屋管理: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安置户的装修、使用管理,安置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修、使用要符合消防、供电、燃气、环保及市容市貌等有关规定,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十、附则

(一)安置户抽签分房房源确定后,政府不再承担支付安置户过渡房租金。

(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拆迁安置住房的相关分配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四)因特殊原因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分房程序中断,相应分房时间向后顺延。

(五)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