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区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过二届区政府第47 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区、出市、出省或出国(境)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工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公出期间,由受委托的其他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各分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守好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奋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谱写“中国凉都·康养水城”精彩新篇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第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党委政府经济领域权力运行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规范区人民政府经济领域权力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程序,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基本建设程序、概算管理等,坚决杜绝对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立项审批、安排预算资金、开工建设,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上马环保不过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等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意识,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规范招商引资管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严选投资方,严把准入关,全面了解投资方情况和项目落地可行性,防止巧立名目套取政策红利,坚决做到环保不过关不招、不符合产业政策不招、淘汰落后产能不招、形象工程不招。需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在不违反国家和省级土地、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不突破自身资源承载能力和财力条件的前提下,明晰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享受条件、适用范围、兑现流程、执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经合法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后执行,必要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和缴库管理,准确界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在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在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和资金拆借过程中,坚决杜绝脱离实际制定收入增长目标、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违规引税、违规出台税费减免政策、通过虚假交易和自买自卖等方式虚增收入、“寅吃卯粮”“虚收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资产收购和国有资产处置,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管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规范国有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企业收购或处置过程中,坚决杜绝通过授意和出具文件等方式安排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违反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不按合同和相关规定收取资产转让价款、收购与主业无关的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矿业权一律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除外)。坚决杜绝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现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反规定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和一般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耕地保护执法,坚决查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增乱占耕地建设问题“零容忍”。
第十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需举债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防止出现国有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演变为融资平台的情况发生。坚决杜绝以任何名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区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行政,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好《水城区关于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的实施方案(试行)》,全面审查区级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重大经济活动与上级财政政策取向、货币政策取向、产业政策取向和其他政策取向是否一致,确保政策的科学性、一致性和有效性,避免产生收缩效应以及负面影响,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以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文件草案,送审前先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文件,出台前先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前应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按程序送审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
重大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报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初审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初审后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区司法局在充分查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聘请的法律顾问经过酝酿、讨论、研究后,谨慎作出书面法律意见书。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作出决策。
一般政府合同由起草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初审,再经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其他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单位交由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政府合同签订后,除签约方各自留存外,合同正式文本及其他签订、履行的资料应另外留存两份,由合同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并分年度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形成专门档案后送至区档案馆存档备查。
区司法局、区档案局要强化业务指导,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专柜保存、专案管理,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政府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全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理以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区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需要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区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其他干部任免事项,由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
涉及国家和省投资,国有资产参与合资的合作,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的关于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民生保障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行动,谋划、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以及其他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区直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财政预算追加等,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涉及200万以上(含 200万元)资金拨付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及时主动、同步部署、首长负责、归口发布的原则,对常规政务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要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信息、舆论监督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官方网站、政务微信等方式和途径及时、真实、准确对外发布,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积极探索政府会议开放制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开展会议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有效稳定预期。
第三十六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
区政府各分管领导要组织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送达之日起4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落实情况。
区政府各分管领导要组织主办单位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向代表作出解释。各主办单位应当自建议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代表对建议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主办单位根据提出具体意见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办理前,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政协委员充分沟通协商,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提案办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办理,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反映的问题,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政协委员反馈。
办理完成后,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以正式文件方式予以答复。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进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的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加强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追责问责、成果共享等工作,提升监督效能。要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带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并加强相互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同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原则上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请区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五)讨论区长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
(六)研究审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
(七)研究审定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向区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八)研究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行动及其他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九)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审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等重要行政措施。
(十一)研究各组成部门、各经济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企业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二)讨论须由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事范围应为涉及2名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事项。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二)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改革、机制建设等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土地出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经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协调未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成立临时性议事机构的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 2次。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委托,可由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属于区长或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讨论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或解决的事项。
(三)研究全区性重要活动需要协调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召开前,涉及2名及以上政府领导工作的,应提前通气商量。
第五十三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各副区长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报区长确定,或者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各组成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严格审核,并充分征求意见,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必要时须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方可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组成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及时报送议题及相关材料的,未召开专题会研究的,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和列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不能参会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提前将请假事由、代会领导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把关,报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把关后,报区长签发。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经委托人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区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视频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一般应提前 7 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召开的,必须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征得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不请各乡(镇)党委、政府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应尽量减少集中开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不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确实需要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必须按程序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五十七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八条 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市委、区委十项规定及实施意见,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外出参加或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参加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会后1 日内应当将会议精神形成专报,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晓。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条 各组成部门和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二条 对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第六十四条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组织拟写并严格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组织拟写并严格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区人民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六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和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人民政府批办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用章审批程序。需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的,用印单位应准确填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印章使用审批笺》,说明用印事由及用印份(枚)数,相关用章资料附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由联系秘书股室经办,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报区长审批。
需加盖区政府办公室公章的,用印单位应准确填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笺》,经用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严格审核把关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如有必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具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
第十章 值班工作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值守工作负总责,并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管理,优化程序,完善体系,深化督导,推动值班值守工作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联络畅通、响应迅速、运转高效。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值班值守包括处置重要紧急情况的应急值守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政务值班,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跟踪落实领导同志指示、安排,指导、督促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值守工作,承担领导同志批示及有关热线(专线)收集、分办和反馈工作,承担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值守调度系统建设等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职能职责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报告和收处是值班值守工作中的核心任务,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分类分级、属地为主、归口管理、快速响应、拓宽路径、共享互通的原则,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信息等重要信息,报告和收处工作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限、要求,并区别于其他公文审批报送流程,精简程序,不得层层审批延误上报时间,收到值班渠道报告的重要信息,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第一时间响应、调度、处置。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七十条 区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他按组织原则需由区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区委审定。
第七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区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七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部署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督查、谁落实”,对本行业、本领域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确保政令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七十四条 对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长、副区长批示,各组成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七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在区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原则上提前 3 天请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审批。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和报批的,应按请假报批规定口头征得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区委办、区政府办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外出。
第七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大力整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大力整治文山会海、官僚作风、弄虚作假,改进工作作风,激励担当作为,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区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和职工的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近年来严重违纪违法案“一案一整改”工作“回头看”,聚焦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体检,早打预防针,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第八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八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八十九条 未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组成部门、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各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九十条 区长、副区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
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九十一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及各类组团、来宾来水城,由区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水城,确需区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水城,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 7 天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7月7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水府发〔2022〕3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