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人员,以及军事机关的非现役军人,可以登记为集体户。颁发《集体户口簿》。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门牌号只能登记一个户口,户口登记的房屋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主《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单位组织机构的法定证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单位证明。
(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法院不动产权属分割生效判决文书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属证明等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立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担任户主。
五、办理结果
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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