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21年新版网站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户籍管理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试行推动落实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06 17:02 来源:水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抢抓重大历史机遇,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间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规模。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我省在严格执行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限制的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建立稳步推进落实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机制。现就试行推动落实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2022年11月1日起,在我省农村实际居住生活,且在就业创业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或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创业人员,可以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二、落户条件

在我省农村实际居住生活,且在就业创业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或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创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拟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可办理落户。

符合上述条件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的人员,具备拟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进城落户人员,可回原籍办理家庭户落户。不具备拟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就业创业单位在农村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未在农村设立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就业创业地辖区公安派出所集体户。

三、办理方式

(一)适用户口迁入“一站式”办理情形。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适用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不适用“跨省通办”。符合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的人员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

(二)其他情形。省外迁入的须按原规定使用户口迁移证件(《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手续。

四、办理时限

(一)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办理。 

(二)省外迁入须按原规定使用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迁移手续的,应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