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民宗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已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公民,终止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和《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换领新证,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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