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水城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检验,其中5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贵州世纪华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海南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水城区佳合超市金竹店经营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贵州启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源源一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小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水城县不同水果店履行了经营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水城县顺场乡惠美蔬果店经营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