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各片区服务中心、区直各学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托幼机构正常教学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乡(镇)卫生院、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专题研究部署,健全卫生院、中心校及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协调联动,加强疫情监测和救治力度,规范信息上报,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确保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等疫情时,有效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二、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处置疫情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规范》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校医的作用,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健全学生因病缺课追踪工作机制,落实师生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师生患病和缺课(缺勤)动态信息,一旦发现有传染性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或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等,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教育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疫情蔓延。各中心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监督工作,对发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聚集性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迅速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采取精准措施加以控制;强化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技术指导,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病例发现,规范信息报告
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敏感性,一旦发现学校传染病病例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等相关要求,落实校长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要第一时间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水城区境内学校和托幼机构聚集性疫情时,将及时向学校发出预警提示和处置指导意见,防止疫情扩散。
四、强化预防接种,筑牢免疫屏障
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学校要组织开展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有序组织新生的查漏补种工作,确保应接尽接,补齐免疫差距;加强校(园)内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等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宣传引导,按照“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五、强化健康教育,提高防病意识
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学校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宣传栏、海报等途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微信家长群、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渠道,向广大师生传播传染病防控科普知识,引导广大师生增强防护意识,履行健康责任,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