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老鹰山街道办事处、董地街道办事处、尖山街道办事处、以朵街道办事处、海坪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4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为落实《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我区村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及时高效地开展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经二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坪寨乡、龙场乡、营盘乡、顺场乡、花戛乡、杨梅乡、新街乡、野钟乡、果布戛乡、猴场乡、比德镇、化乐镇、蟠龙镇、阿戛镇、勺米镇、玉舍镇、都格镇、发耳镇、鸡场镇、陡箐镇、米箩镇等21个乡(镇)人民政府及老鹰山街道、董地街道、尖山街道、以朵街道、海坪街道等5个办事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现将有关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 |
委托事项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 |
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 |
坪寨乡、龙场乡、营盘乡、顺场乡、花戛乡、杨梅乡、新街乡、野钟乡、果布戛乡、猴场乡、比德镇、化乐镇、蟠龙镇、阿戛镇、勺米镇、玉舍镇、都格镇、发耳镇、鸡场镇、陡箐镇、米箩镇等21个乡(镇)人民政府,老鹰山街道、董地街道、尖山街道、以朵街道、海坪街道等5个办事处。 |
二、职责划分
(一)委托行政机关(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1.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为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做好证书号段分配工作;(详见附件3)
3.拟定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格式文本等,供下放实施机关参考;(详见附件4)
4.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5.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
6.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撤销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职责
1.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2.受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能制定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并在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上公开;
3.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行政审批职能,建立专门的档案、审批管理台账,并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区自然资源等部门;
4.受委托行政机关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5.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权限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老鹰山街道、董地街道、尖山街道、以朵街道、海坪街道要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村民建房批后跟踪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将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2.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相关附件的通知(黔农发〔2021〕50号)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号段分配方案
4.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材料清单及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