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2015年文阁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2015年文阁棚户区安置房分配方案
根据《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府发〔2010〕36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1〕17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水府发〔2014〕4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水城区2015年文阁棚户区安置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安置户顺利入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文阁安置区概况
(一)工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2015文阁棚户区项目用地38.85亩,修建住房7栋,共计896套住宅,总建筑面积10.868028万㎡(其中:住房建筑面积8.88493万㎡,地下建筑面积1.22171万㎡,配套商业用房面积0.68107万㎡,配套服务用房0.080318万㎡)。
(二)工程住宅户型及套数住宅建筑面积在79.63—80.16㎡之间51套,住宅建筑面积在89.69—90.92㎡之间51套,住宅建筑面积在96—98.89㎡之间186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00.46—104.27㎡之间608套。该安置小区配套设施水、电、排水管网、消防、绿化已配备完整,水、电、气由安置户自行到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接,按程序开通。
二、安置户基本情况
文阁棚户区现有安置房面积8.88493万㎡,安置涉及经开区辖区范围内新桥、老鹰山、尖山、董地等四个街道办。安置户为因项目建设被征拆并与相关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安置对象。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置房源采用分区安置、公示备案的方式,由各街道办负责组织。其中,新桥街道办的安置对象原则安置于1—6号楼,老鹰山街道办安置对象原则安置于7号楼,余下房源由尖山街道办统筹安置,因安置房源不足的,由街道办负责牵头对接经开区政务服务局和高科公司纳入水城县2018年老鹰山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安置。
三、分配安置对象条件
(一)已与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补偿部门(水城区新桥街道办事处、水城区尖山街道办事处、水城区老鹰山街道办事处、水城区董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补偿,且选择安置点为文阁棚户区的被拆迁安置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明确安置地点的,由所属街道办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安置对象后进行安置。
(二)由政府协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暂住的安置户,必须承诺在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清租金后才能参与安置。
(三)根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户收到协议约定的拆迁款,经属地街道办履行催告义务后拒不拆除的,属于被拆迁人违约,不列为本次分房对象。
四、分配安置工作机构
委托由新桥街道办事处牵头,水城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水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老鹰山街道办事处、尖山街道办事处、董地街道办事处、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文阁棚户区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再行安排。
五、分配安置原则和分配方法
(一)分配原则
分配过程中要尊重历史,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水城区拆迁安置住房的相关分配管理规定,制定方案组织分房,安置房源分配后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二)分配方法
1.安置房分配由各个街道办按照已获得的房源清单进行安置分配,分配结果由相关街道办在街道办和安置点公示满5个工作日后报水城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备案。
2.按安置户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近为原则进行分组,减少房屋补差差额。
(1)老鹰山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85户,安置户用于置换安置房拆迁面积4.9793万㎡,根据置换系数置换需安置房面积1.5449万㎡,需安置房屋155套。
(2)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09户,安置户用于置换安置房拆迁面积6.6924万㎡,根据置换系数置换需安置房面积6.6924万㎡,需安置房屋673套。
(3)董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户,安置户用于置换安置房拆迁面积0.0298万㎡,根据置换系数置换需安置房面积0.0298万㎡,需安置房屋3套。
(4)余下的房源由政务服务局会同高科公司提供给尖山街道办,由尖山街道办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选房、公示后,纳入安置。
3.拆迁协议安置面积抽签选房后剩余协议面积大于80㎡的,调整到水城县2018年老鹰山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安置,不愿调整到水城县2018年老鹰山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安置的,按照当时拆迁补偿文件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对于已签订建还安置补偿协议无故不参与或放弃安置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安置,调整到水城县2018年老鹰山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安置,不愿调整到水城县2018年老鹰山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安置的,按照当时拆迁补偿文件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并扣减所领取过渡房租金后一次性补偿。
4.因历史原因,同一拆迁安置户的安置协议面积可合并选房,减少补差。各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梳理,精准锁定拆迁安置户名单信息,认真核实每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为房屋分配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依据。
5.高科公司负责联系具备资质的测绘公司,对项目进行实地测绘,出具房屋测绘报告,精准锁定房屋面积,在后续房屋分配工作中严格按照房屋测绘报告中的测绘面积进行房屋价款补差。在房屋测绘报告出具后,由高科公司将项目房源情况、房号、户型面积等信息提供给各街道办事处。
6.在分配过程中,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六、互补差价原则
(一)安置房补差原则:即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尽量使安置户实际安置面积与协议置换安置面积相近,置换安置房面积不足或超出安置协议面积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补差。
1.根据签订的《水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协议中约定的互补差价原则,补差原则上不超过20㎡。
2.在《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明确互补差价的,按约定的互补差价原则执行。
3.抽签分房结束10个工作日后,安置户可以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查看补差公示表。安置户根据补差公示表,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完善补差手续。
4.政府向安置户补给差价的,在办理完补差手续和签订分配安置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安置户提交的银行账户。
5.安置户向政府补缴差价的,必须一次性付款,在抽签分房截止后90个工作日内未与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安置房差价补缴手续并缴纳补差款的,视为放弃选房。
6.安置住房及商业门面属建设单位大证,安置所用的住房及商业门面均为无产权安置,如将来需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7.2015文阁棚户区安置房的差价互补款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完善补差手续,高科公司派出财务人员收取补差款,统一将花名册移交至新桥街道办。若出现争议,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
(二)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的核算方式
2015年文阁棚户区安置房成本价核算方式:根据项目综合财务结果进行补差。
2015年文阁棚户区安置房市场价核算方式:因项目暂未完成审计结算,电梯楼市场价暂时参照贵州木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评估价2700元/㎡,待项目审计后再最终定价。
(三)商业用房的购买
1.商业用房基本情况
水城区2015年文阁棚户区商业部分共计6810.70㎡。其中第一层正街商业用房1135.99㎡,第一层背街商业用房704㎡,第二层商业用房2559.05㎡,第三层商业用房2411.66㎡。其中,可购买商业部分共计5603.11㎡,第一层正街商业用房76.94㎡,第一层背街商业用房555.46㎡,第二层商业用房2559.05㎡,第三层商业用房2411.66㎡。参照贵州木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市场价评估结果为第一层正街商业用房11575元/㎡,第一层背街商业用房7944元/㎡,第二层商业用房3940元/㎡,第三层商业用房3582元/㎡。
2.商业用房的购买价格及购买方式本着尊重历史,解决原兴业大道征拆的商业门面,按原定方案及签订的购买协议价格进行处置,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已缴纳认购金的安置户,须在交房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到高科公司缴纳剩余商业门面回购款,逾期未缴纳回购款的视为放弃认购资格,高科公司按相关程序退还认购金本金,不承担认购金的资金占用费,退回的商业门面参照贵州木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进行处置。剩余可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价格参照贵州木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户有购买商业部分需求,可由街道办或相关法人组织向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购买申请,第二层和第三层原则对相关组织和法人单位整体出售,商业用房选定后,自房屋互补差价核算表公示之日起15日内,缴纳相应商业用房的回购款,逾期不缴纳相应款项并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商业用房回购权。未回购的商业用房由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七、分配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资料后组织安置分配。
(二)由各个街道对符合2015文阁棚户区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名单及本安置方案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告知,公示期为10天。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安置户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将安置户资料移交政务服务局和高科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妥善保管。
(四)拆迁安置户在抽取安置房30日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应缴补差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数额,在所属街道办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高科公司缴纳补差费用、物业管理费后,由高科公司出具证明给安置户到物业管理处领取住房钥匙入住(安置房钥匙只允许安置协议上的安置户领取)。
八、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2015文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照六盘水市住建字〔201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因本安置小区建筑层数均为18层及以上,按标准每平方米需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5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缴纳至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本安置房已出售的商业用房维修资金由购买方进行缴纳,未出售的商业用房维修资金先期由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缴纳,待出售后由购买方将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高科公司;住宅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收齐后一次性缴存至开发区财政局并附花名册,由开发区财政局会同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按程序对接缴纳到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九、后续管理
(一)安置小区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分配后暂由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安置房落实后,安置户要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实际入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暂定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已分配安置房暂不入住的住户物业管理费按50%的标准收取,物业公司在收取到安置通知书并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先期物业管理费后,将安置房钥匙交给安置对象。高科公司所属物业公司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实施管理和服务,待安置小区入住率达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后,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选2015文阁安置小区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和服务。
(二)安置房装修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修要符合消防、供电、周边市容市貌环境等有关规定,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实施。
十、附则
(一)完成安置房分配工作,明确被拆迁人对安置房房源公示无异议后,不再承担支付过渡房租金,相关街道办应建立清晰的管理台账备查。
(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拆迁安置住房的相关分配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