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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水不处字〔2025〕1号

日期:2025-02-20 11:4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7C23XXX4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杨梅乡姬官营村寨上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滕世伦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杨梅乡姬官营村寨上组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建设有1条白酒加工生产线,从事白酒酿造加工生产,设计年产白酒500吨,通过粉碎蒸煮发酵后制成。检查时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未发现生产原料及成品。该公司于2022年4月租赁贵州省康群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建造好的钢架标准化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现场建设有酿造车间、发酵车间、成装车间、水处理间、凉渣机、粉碎机各一台,高位罐2个,储存罐4个,一套除尘器、1个8立方净化池。以上设备设施于2024年3月26日建设完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有发酵工艺的酒类制造(1000千升以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公司未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邓贵兴)、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2. 2024年10月31日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滕世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内容、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编制合同(证明环评类别、整改情况)。

4.租赁协议1份。(证明违法行为轻微)

5.资产评估结果1份。(证明实际投资金额)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水罚告字〔2025〕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生产设备是安装在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内,建设后未投入生产,尚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综上:建议对贵州金藤酒业有限公司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公司人员管理,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在建设项目方面,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办理环评手续之前禁止开工建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书栋   孟丽       电话:0858-8933830  

地  址:水城区双水街道      邮编:5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