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JRKGB68
法定代表人:刘丽苹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陡箐镇陡箐村高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处于投养状态,执法人员发现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围墙内积污池(20立方米)处有粪污外溢经雨水管道从公司围墙下流入外环境;4月30日发现发酵床下方粪污池周围有粪污淤积;经挖机沿发酵床围墙处进行挖掘发现发酵床围墙下方有两处渗漏点,有污水从渗漏点渗出,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均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溢及淤积粪污进行处理。2025年5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08号、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2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物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人刘丽苹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违法主体);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证明粪污外溢违法行为);
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金红)、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黄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刘丽苹)(证明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情况);
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贵州雅成养殖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08号、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2号)(证明流向外环境的养殖粪水未达标);
5.种养殖合作协议1份、畜禽养殖粪污消纳协议书1份(证明粪污正常处置流程);
6.委托养猪合同1份、饲养记录本1份(证明生产状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水罚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年7月24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为20%;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为2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40%。裁量处罚金额=〔(20%+20%)×60%〕×100000.00元=24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财务室(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兴县路与惠民巷交汇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5楼)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书栋 孟丽 电话:89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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