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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9-01 16:47 来源:水城融媒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CC9QN81W                   

法定代表人:徐世友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董地街道董地村水营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年5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董地街道董地村水营组的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董地水营养殖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导致外溢。2025年5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董地水营养殖小区)执法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3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等分别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的49倍、72.2倍、74倍、16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徐世伟)、2025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共8页(证明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水城区董地街道董地村水营组养殖小区3号圈舍积粪池粪污溢出粪污经1号发酵床旁后流出厂区外山水沟等事实)。

2.2025年6月3日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世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徐世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徐世伟)、徐世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5月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万喆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小区租赁场地合同1份(合同第五条第3项、第9项显示养殖小区粪污出现问题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由乙方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证明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委托人身份信息、环保责任等)。

3.2025年6月3日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世伟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证明水营组养殖小区环评手续情况、证明该养殖小区设计产能为生猪年出栏量为12000头、收集储存粪污的积粪池建设情况)。

4.2025年5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贵州奕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董地水营养殖小区)执法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3号)1份及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粪污泄漏至外环境污水监测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水罚告字〔2025〕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为20%;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不足20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为40%,鉴于该公司无主观故意,整改积极、迅速,给予从轻2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40%。裁量处罚金额=〔(20%+40%)×60%-20%〕×100000.00元=16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财务室(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兴县路与惠民巷交汇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5楼)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娟  屠兴祥        电话:8933609                  

地  址:水城区双水大道      邮编:55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