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民政局 |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 | 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 6 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 4 项以上(含 4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 1—3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执行;6 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执行。6 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 | 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日后,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高龄津贴 | 民政局 | 凡户籍在水城范围内,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 80(含)—8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含)—9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年满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审→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次月 |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府办发〔2014〕291号文件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 民政局 | 纳入城市低保的保障对象 | 675元/人 | 贫困对象向村(居)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报区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水民通〔2021〕27号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区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临时救助 | 水城区民政局 | 城乡困难群众 | (一)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1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水府办发【2016】96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在乡复员军人自然增长机制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文件 |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文件 |
自愿退出村(居)干部岗位人员补贴 | 水城区委组织部 | 自愿退出村(居)干部岗位人员 | 按照任职年限选择按月领取的可以分别领取500元、600元、700元每月;按照任职年限选择一次性补偿的可以一次性补偿10000元、20000元、30000元、40000元不等。 | 乡镇申报→组织审核→报送财政 | 根据不同选择方式按实际情况发放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关于印发《水城县村(居)干部职业化管理村(居)干部退出办法》的通知(水党办发〔20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