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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3〕5号)

日期:2023-05-26 10:10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3〕5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兴县路)。

法定代表人:陈礼,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邓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2月15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交罚〔2023〕第XXXXX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经慎重考虑后于2023年5月19日自愿撤回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邓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