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3〕6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富,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唐某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在60日内无法审查完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一、关于本案事实经过
申请人在向水城区信访局反应信访情况的过程中,水城区信访局以顺丰快递(单号:SFXXXXXXXXXX)向申请人送达信访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服务,不得寄递国家公文”本案中某公司寄递的单号为SFXXXXXXXXXX的快递,内件为申请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属于国家公文范畴,该行为涉嫌违法,故依法向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本案被申请人),国家邮政管理局举报反应上述事项。
在此过程中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理由为本案己由被申请人先行通知顺丰速运负责人调查处理。
上述过程中有一自称顺丰速运快递员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撤销举报,申请人认为顺丰速运寄递国家公文的行为违法,且可能造成申请人个人隐私泄露,故拒绝。
国家邮政管理局将本案移交至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处理,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六盘水市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转办函》的调查处理意见》,该意见称“我局通过调阅收寄监控视频,无法辨别当时收寄的资料是否属于公文;同时向快递揽收员李某某
进行询问,李某某表示他当时查看了收寄的资料是黑白的,无发文机关单位署名,日期和公章,也询问了寄件人,寄件人说寄的是纸质材料。所以无法证实顺丰快递寄递的是否属于公文”
申请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认为顺丰快递揽收员李某某故意进行了虚假陈述,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故向贵州省邮政管理局申请复查,2023年2月3日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复查认定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处理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
之后直到2023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某公司寄递国家公文属实,但同时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3元,2.罚款26000元,共计26023元),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并不属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与事实不符,同时无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二、关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问题
本案调查过程中涉及两个行政部门,即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根据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的处理意见顺丰快递揽收员李某在第一次被调查询问的过程中陈述的“收寄的资料是黑白的,无发文机关单位署名,日期和公章”与事实严重不符,真实情况是收寄的是信访处理意见书,其为红头文件,制发单位为水城区信访局,盖有水城区信访局公章,写明有日期等信息,属于国家公文,之后在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的处理意见由申请人证实李某某的陈述为虚假,其收寄时明知收寄物品为国家公文依然进行收寄,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某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违法行为轻微”问题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对某公司进行减轻处罚,但行政处罚文书中并未写明具体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减轻处罚。
另经申请人查询《贵州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本案寄递国家公文的行为并不在不予处罚清单中,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公司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
四、关于“社会危害性较小”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案违法行为是“寄递国家公文”而国家公文必然会牵扯当事人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隐私等,从法律上说某公司无权寄递国家公文,其违法进行寄递,该过程中无法保证是否存在泄露寄递的公文详细情况,公文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隐私是否被泄露,均无法得到确保,被申请人武断的未经调查便认为上达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明显不当。
五、本案时间节点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水城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委托某公司寄递的单号:SFXXXXXXXXXX的顺丰快递,其内件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水城信复意字【2022】XX号),申请人认为复查意见书属于国家公文,顺丰快递属于违法寄递,故向国家邮政管理局反应,并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国家邮政管理局将本案移交至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六盘水市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转办函》的调查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于2023年2月3日作出《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的调查处理意见,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水市监处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同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3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水市监处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减轻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无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水府行复〔2023〕6号)》后对唐某不服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某公司寄递国家公文结案反馈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现作如下答复:
一、案件事实经过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悉了编号为:1520221002022112525562908的举报单称:“六盘水市水城区信访局通过顺丰快递运费到付的方式向其邮寄国家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举报人唐帅共在上述举报单中附带提供了三个附件,分别为:1.编号为SFXXXXXXXX的快递单页照片;2.编号为SFXXXXXXXX的快递单页电子存根截图;3.标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水城信复意字〔2022〕XX号)标题近景照片一张。据举报人唐某提供的证据2显示,2022年11月18日,由寄件人王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路信访局(人民政府西北)委托顺丰速递承运了编号为SFXXXXXXXXX的快递,收件人:唐某,收件地址:某省某市,联系电话:XXXXXXXXXXX。经查,接收该快递的网点为某便民点,地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该网点为某公司设立的末端网点,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之规定,该末端网点在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设立该末端网点的某公司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属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在本案件线索中,接收编号为SFXXXXXXX快递的某便民点位于我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原则上应由我局核处,但该便民点仅为某公司设立的末端网点,仅具备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权限,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该末端网点收件后统一运送至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盘水高新区某仓的某处理中心,由该处理中心负责承运,而该处理中心属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管辖,我局不具备管辖权限。该案件线索中,收件的末端网点位于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设立该末端网点的处理中心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而具体负责承运的公司位于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水市监管请〔2022〕xx号),提请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答复我局称:“该案管辖权不存在争议,无需本局作出指定管辖,请你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承办此案,涉及跨区域调查时,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协查。请接到此回复后及时查处。”故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正式开始了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据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所述,某公司某便民点于2022年11月18日接收了六盘水市水城区信访局向举报人唐某寄递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水城信复意字〔2022〕XX号),运单编号SFXXXXXXXX,并向举报人唐某收取了寄递费用人民币23元。我局认为,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国家机关公文”则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某公司的,均属于国家公文。某公司通过运单编号SFXXXXXX收寄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水城信复意字〔2022〕XX号),属于前款所指的国家公文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之规定,某公司不具备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资质。某公司在不具备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资质的前提下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满足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构成要件,构成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鉴于某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我局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后,一致同意对某公司依法减轻处罚。
2023年2月16日,我局向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3〕XX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某公司在收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2〕XX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2023年2月23日,我局依法向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现已结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6日依法在贵州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举报单(编号:1520221002022112525562908)中完成了办结反馈,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版)》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某公司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了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履行了公示义务。
二、关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问题”
针对申请人唐某认为其因同一违法线索同时向我局及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举报得到不同的事实认定及回复,故我局认定某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与事实不符问题,我局认为,我局并不知晓申请人因同一违法线索同时向多部门投诉,且我局与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没有隶属关系,在该案件的办理上不需要向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请示及汇报,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也无需向我局通报其针对本案件线索的处理结果。自我局2022年12月6日正式开始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来,某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2022年11月18日现场收寄运单编号为SFXXXXXXXX快递的监控录像,主动陈述其存在接收并利用上述快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具体情况,满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故我局凭借上述情况认定某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事实清楚。
三、关于“违法行为轻微问题”
针对申请人唐某认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某公司减轻处罚,但并未在《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0XX号)中载明具体依据问题,在本案中,我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经我局集体(部门负责人)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因上述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不便对外公开,故我局未在需对外公开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中载明具体依据。
针对申请人唐某认为违规寄递国家公文的违法行为并不在《贵州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收录的不予处罚清单中,故认为我局对某公司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问题,我局认为,上述《贵州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梳理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了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但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未在此《贵州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不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故我局针对某公司违规寄递国家公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我局认为,上述《贵州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收录的是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与本案“减轻处罚”无任何关联。
四、关于“社会危害性较小”问题
针对申请人唐某认为,本案违法行为是“寄递国家公文”,
而国家公文必然会牵扯当事人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隐私等,从法律上说某公司无权寄递国家公文,其违法进行寄递,该过程中无法保证是否存在泄露寄递的公文详细情况,公文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隐私是否被泄露均无法得到确保,被申请人武断的未经调查便认为上述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明显不当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某便民点现场接收并封装了涉案国家机关公文,且上述国家机关公文仅涉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该复查意见未标注机密,申请人亦未能证明其是否存在因此遭受损失,加之我局通过对某公司的询问调查,暂未发现其存在同类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故我局凭借上述情况认定某公司的上述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实认定清楚。
五、本案时间节点问题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唐某的举报线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立案时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办案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6日依法在贵州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举报单(编号:1520221002022112525562908)中完成了办结反馈,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版)》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了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履行了公示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之规定;至于申请人唐某认为的在本案中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节点问题上,因我局与邮政管理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在该案件的办理上不需要向各级市邮政管理部门请示及汇报,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也无需向我局通报其针对本案件线索的处理结果,我局无管理权限及回复义务。
综上,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2月23日作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8日,水城区信访局对申请人作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件复查委员会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水城信复意字〔2022〕XX号),通过第三人某公司的某便民服务点寄送给申请人唐某,申请人唐某认为第三人某公司寄送该信访复查意见书行为违反《邮政法》规定,于2022年11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3日对第三人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017号),于2023年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并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某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未作任何陈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复印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3〕XX号)复印件;4.《六盘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六盘水市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转办函>的调查处理意见》复印件;5.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复印件;6.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唐某一案案卷复印件。
本案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本机关认为:
对于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上述规定所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申请人造成了利益侵害。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第三人某公司违规寄递国家公文,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系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合法权益,而非保护与投诉举报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则该投诉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违规寄递国家公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快递行业服务秩序,是针对不特定公众所提供的一般性保护,并非针对申请人个人提供的个别性保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后,依法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对申请人唐某增加新的负担和减损其权益,并未对申请人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和造成申请人唐某的直接损失,因此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2日